目前我们允许每周两天在家办公,三天在办公室。但在我们这个(小型)公司里,有些同事在仓库工作,或者负责接待,或者是公司电工,他们比如说根本不能在家办公。因此,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因为居家办公是疫情期间才引入的。所以不存在“你们早就知道了”之类的说法。
更麻烦的是,有些人即使有现场会议,也认为自己必须在家办公,仅仅因为允许每周两天居家办公。我们的管理层对此事已经厌烦到在考虑是否取消这份 Betriebsvereinbarung。
如果我这样说请你见谅,但这并不是雇主的问题。我自己选择居家办公也是为了节约不少油费,但这同样不是雇主的问题。
坦白说,我不太理解……你完全可以把公司里的会议安排在17点,然后那天晚些时候开始工作。
正如你自己所说,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岗位要求。除了那些必须现场完成的工作外,也有可以远程完成的。进行区别对待既有利也必要。我不觉得这是一种不公平。我也不会站出来抱怨:“仓库工人连工作服和鞋子都由公司支付——我在办公室也想有这个待遇!”
说实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会调整我的居家办公天数。如果 Betriebsvereinbarung 允许的话,这完全合法。
当然了,我的通勤路程和相关费用是我的问题,不是雇主的问题。但这一点与你没理解的最后一点直接相关。我有妻子和女儿,我非常爱她们。我的孩子早上8点到8点半之间起床,晚上7点睡觉。如果我要完成应有的工作时间,我就得在孩子起床前离开家。如果我在办公室有个17点到18点的会议,然后还得回家,那我那天就完全见不到我的孩子。
如果我在家办公,17点到18点有个会议,那我可以在15点到17点休息,去幼儿园接我女儿,和她共度时光,然后继续工作。
可能对这里的某些人来说,很少甚至几乎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是正常的,但对我来说不是。我是有意识地选择了家庭,也希望能和家人在一起。如果没有居家办公,我早在两年前就辞了这份工作,会留在这里,去本地做文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