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税务问题

  • Erstellt am 2013-10-06 12:29:50

AallRounder

2013-10-08 21:10:33
  • #1
一般反问:
自什么时候开始,那些不属于遗产人所有的东西也要被征收遗产税?

每个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也可以在别人的土地上建房。对此有很多令人悲伤的例子。建房申请和许可都是针对建设者的,而不是土地所有者。这对于账单同样适用。在别人的土地上建房,或者在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上建房,不需要公证人。房子无疑属于建设者,即使他并不拥有或只是部分拥有土地。这种情况真正复杂的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不同的所有者。打算这样建房的人,我认为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解决办法是进行公证的实际分割,从而形成安全的“正常情况”——“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
 

Musketier

2013-10-09 09:53:36
  • #2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建筑法》第94条,所有与土地固定连接的物品均属于土地所有者,因此在遗产税中应予以计算。 唯一的例外可能是来自东德时期的旧案,因为根据东德《民法典》,建筑物所有者可以不是土地所有者。(通常是车库或度假小屋用地)
除此之外,土地和建筑物的分离通常通过地役权实现。 地役权合同终止后,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据我所知,这还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Musketier

2013-10-10 16:31:11
  • #3



为了更简化,我现在把你的句子总结一下。



尽管修正了这句话,我仍然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即使主题发帖人提出了所有建房申请,因此成为建房人,法律上他起码只拥有房子的一半,和土地的分割一样(参见建筑法规)。反过来,他自然也拥有父母房屋的一半。因此,他在继承时会继承土地的一半,包括父母房屋的一半和新建房屋的一半。

如果我达成任何使用权协议,我可以改变各块土地或建筑部分的价值,但我无法绕过建筑法规。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工具是可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的用益权(Nießbrauch)。
如果你指的是《住宅财产权法》,这同样需要公证手续。
无论如何,从法律上讲,起码只有一半属于主题发帖人。



老实说?我没理解这段。
什么时候谁要为什么赔偿?
 

AallRounder

2013-10-10 20:26:41
  • #4


如果不是实际分割而是理想分割,我认为房主可以主张房屋正好坐落在他理想的那一半上。谁能证明相反呢?



正是因为这些无数的不确定因素,我总是在投入一分钱建房之前先进行实际分割。这样,共有人也必须露出他们的真面目。之前许多欣然赞同建房的表情,变成了令人厌恶的面孔。但与其等待为时已晚,不如提前促成这种转变。



这是指评价准则的操作方法:
在他人土地和建筑权上的建筑物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评估。这一评估依据的规定取决于使用权终止时的情况。如果房屋在使用权终止后,以补偿房主的方式归还土地所有者,则按照“他人土地和建筑权上的建筑物”的规定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无偿转让,则其价值计入土地价值。作为一名资深会计师,你一定对此很熟悉。

顺便说一句,真是精彩,别人忙于抽象的法律解释,而发帖者却消失了。但我现在即使没有发帖者,也觉得我们的交流很有趣。
 

Bauexperte

2013-10-11 00:19:10
  • #5
晚上好


不需要证据,因为建筑法典以及修订后的遗产税法是明确的。

只要新建筑建在母亲的土地上,它就与土地构成一个整体。只有通过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地役权,才允许偏离;只有这样,旧建筑和新建筑才能被独立地看待。


这并不罕见——只是他为什么还要出现呢?他在本帖用户的评论中找到了答案。

莱茵的问候
 

AallRounder

2013-10-11 07:50:52
  • #6
早上好,



但在抽象的例子中,新建筑不应建在他人的土地上,而应建在共有产权/分割共有产权上,房屋建造者本人拥有其中一半产权。我对《建筑法典》的解释很感兴趣。根据实际情况,我知道这种房子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他人土地上的建筑。



是的,当然——我太老派了。
但正如你所说,符合一句古老的智慧:人只能改变自己。我也不会生气对那些消极的TEr,只是有时忍不住暗示一下……

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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