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申请提交前的平面图规划

  • Erstellt am 2017-10-02 23:25:16

R.Hotzenplotz

2018-07-12 13:14:44
  • #1
我们对专家报告作出了回复。第2.4点无争议(只是专家不知情),其他均有争议。

2.1 地脚防水情况:

地脚防水偏离了DIN 18533标准。

如现场所述,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我们选择的方案。

不存在缺点,与地板板紧密连接的承压型(也作为高负荷地板板下的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板是与混凝土或砌体制成的抹灰基层同等的抹灰载体。

该处不存在缺陷。尤其是因为在后期安装保温层时无法排除隔热层受到损坏的可能性。

2.2 后墙立面情况:

这是我错误总结的。

所述部位在0.8平方米面积上存在1.5厘米的尺寸误差,因此不会像我之前所说的那样剥离表层,而是通过基层抹灰进行补偿,因为未超过基层抹灰的最大厚度。

因此这不是缺陷,是未完成的施工工作,将在外墙抹灰时重新校正对齐。

2.3 车库内电缆穿墙情况:

该电气安装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围。

2.4 朝街道一侧门廊情况:

门廊轻质结构的实施偏离了施工说明,

但根据2017年12月1日的设计会议记录,门廊结构由混凝土结构改为轻质结构并予以确认(参见2017年12月1日会议记录)。

2.5 一层楼后侧露台出口门情况:

即使鉴定报告声称为20厘米,成品楼面出口高度依然是15厘米。需要注意的另一尺寸修正是,2.01米为毛坯尺寸,成品尺寸为1.99米。

关于露台门净高的说明,应指出门的净高从成品楼面顶至门框底为1.97米。出口通常是通过门槛进入走廊地面,而非像这里假设的那样以损坏门槛木材及密封条的代价依靠门框。露台门框承重面约6厘米,不提供稳固支撑。因此该假设不符合实际。

说明。层高和室内门高与露台门净高的关系对我们来说尚不清楚。露台门净高是1.82米还是1.99米均无关紧要,因为出口通常通过门槛而非以门框木材作支撑面。我们已指出因此产生的损害。

此问题已详细讨论。门槛方案的缺点及不便已指出,并于合同1.7.10条款中注明。鉴于施工进度,未采纳其他方案。


关于地脚防水的情况很有趣:

专家对此意见:

“地脚防水缺陷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缺陷。存在因建筑物地势及未来降雨加强,水分异常进入您的建筑物的风险。尽管通常地脚区域以‘土壤湿气’为最低水分负荷,现有防水作法预计可承受,但无法保证将来仍能维持该状况。依据我引用的规范及个人经验,地脚防水需返修或加强,尤其因未按规范完成地脚防水。”

顺便提一下,排气阀是Conel,而非Durgo。

Conel Drain——网上可以找到这个品牌,我认为也可采用。
 

cschiko

2018-07-12 13:39:44
  • #2
听起来有点令人兴奋!

关于2.1:这确实可能会变得很有趣!
关于2.2:如果能够通过抹灰来解决,这也是这里提到的一种解决方案,那就太好了。
关于2.3:到底是谁做的电气穿线?这是他们施工说明的一部分吗?如果不是,为什么专家会对此提出质疑?你本来应该给出提示。
关于2.4:在这里你也应该告诉专家,这在规划中已经被修改了。
关于2.5:最终哪个尺寸是正确的,这也可能会很有趣。那么专家怎么会得出20厘米,而他们说的是15厘米?总体来说,这似乎也是一个在规划过程中反复争论的问题。至少有人指出了门槛的缺点等等,因此我会比律师更谨慎,是否应将高度认定为规划错误。对方可能会提出立场,认为已经讨论过,但并非所愿。

所以2.1肯定是最大的问题,而在2.3和2.5中,也有待确定究竟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R.Hotzenplotz

2018-07-12 13:50:34
  • #3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执行,那就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我看不到任何解释的空间。我仍将坚持我的专家的立场。



他们可以这么做。如果这是符合规定的,并且不影响我,那就太好了。



电气是自我分包的。总承包商(GU)没有关系,我对此完全不担心。



专家只是测量了门口的开始位置,并思考性地加上了完成地板和砂浆层的高度。这样算下来,我们根本达不到15厘米。

在规划时已经说明这里有门槛,这在合同里也写明了。这一点没有争议。为什么当初没有考虑无缝连接并进行讨论,我已经不记得了。律师说,他们应该提醒一个外行人,房子里所有的东西都被提高了(墙高,室内门)或者加宽了(走廊,楼梯),而露台门则是一个比较小的标准尺寸。

是的,的确讨论过门窗。我们甚至请总承包商(GU)到我们家,告诉他们我们可以接受像我们家的窗户那样的尺寸。大约2.30米高,一般的窗户也明显更大。但是我们没有记录这些尺寸,也不知道施工图纸上标注的是毛坯尺寸。连专门的建筑和法务律师都说,他也看不懂。如果合同写的是201厘米高,那这是优先考虑的,他说。而且施工图纸也缺少关于毛坯高度的图例说明。

谁什么时候说了什么,最终也无法证明。律师问除了我太太,还有没有其他人在我们家时看到我们展示的大门和窗户。没有。总承包商(GU)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如果他声称曾提醒我们这个那个。事实就是,我们根本不想要那么小的通道/门窗元素。除了我们之前描述过的意愿表达外,根本没有讨论过窗户尺寸,只讨论过门槛的问题。
 

MayrCh

2018-07-12 14:50:42
  • #4


说实话,我还没有遇到过哪份施工或执行计划会参考成品尺寸。在我看来,坚持使用毛坯尺寸是现状,因此我至少会对律师的说法持批判态度。毕竟,执行图纸上应标明的是开口尺寸,即窗户/门扇以后要安装的洞口大小,而不是窗扇/门扇本身的尺寸。在同一张图纸上混用毛坯尺寸和成品尺寸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


好吧,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重点不是你们想要什么,而是看你们根据合同和合同计划订购了什么,并且在签署施工图时批准了什么。

虽然我很希望你能顺利摆脱这件事……但是很难指责施工方有错。
 

11ant

2018-07-12 15:15:08
  • #5
完全同意。
 

R.Hotzenplotz

2018-07-13 12:41:29
  • #6


如果你能看懂……佩服……

我这边专家和律师都看不懂,他们因此质疑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一方面,衣帽间里标注了窗台高度和类似露台门的“毛坯尺寸”。所以我必须认为那里是窗台高度加毛坯尺寸中的2.01米。另一方面,这里执行的不是窗台高度加2.01米,而是“同样”的2.01米,就像我在其他带露台门的房间里看到的那样,那些房间没有标出窗台高度。

在楼上和楼下的其他窗户,我确实有窗户毛坯尺寸加上窗台高度。那么为什么在露台这边会不一样呢?事实确实如此。他们的施工图没有严格执行,里面存在矛盾。

如果我把这放到带有201厘米门高度的合同条款中,我认为法官很可能会采纳这种论点。

那么,合同中提到的15厘米门槛怎么算?显然,他们指的是从外到内的门槛。但我理解的是从内向外的门槛。当我看到门槛的描述时,我认为那是我最大需要跨越的高度。在这里无固定依据地写入双方视角来看更低的门槛,这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技术上从室内也完全可以做成15厘米的门槛?

总之;这明显没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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