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ben
2016-03-10 11:04:52
- #1
这不正确。两个免税额都会计入总收入。
我从未声称有别的说法。
在你的例子中,第二份收入无论多少,感觉都要缴纳45%的税。
无论是通过免税额还是具体费用降低应税收入,关键都是“在高端”被截断的那部分金额。边际税率在这里起决定作用。
如果夫妻双方的应纳税年收入超过12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这意味着如果应纳税收入是130,000欧元,那么超过的10,000欧元部分将按45%缴税。
如果一方的收入已经达到120,000欧元,那么第二份收入从一开始(理论上)就要按45%的高税率缴税,因为每增加的欧元都会使总应纳税收入超过120,000欧元的门槛。
这当然是极端例子,但对于较低收入和(边际)税率,基本情况是一样的。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份收入无论多少,理论上从第一欧元起都要缴纳45%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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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等级在年度计算中也没有作用。[/Quote]
这里也再次提问:你是在哪里看到我有不同看法的?!关键始终是上述边际税率造成的负担情况。不同报税等级(III/V)的考虑可以帮助理解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