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 独栋住宅 + 土地 550k-600k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 Erstellt am 2020-03-30 09:30:02

Wiesel29

2020-04-01 14:33:06
  • #1
既然你看起来这么确定,我刚才真的还特地去问了税务局的所得税主管部门负责人。
在私人领域绝对不正确,也是不“允许”的。
其实这一点也已经直接写在了《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1句中。
支付的利息费用显然不是为了取得、保障和维持收入,因为出租的房产仅作为担保,在贷款合同中也会写明,出租的房产只是被抵押,融资是用于另一处房产。
我并不是说这不行,但这不合法。目前之所以经常能通过,是因为很多部门极度超负荷运作。
这仅仅针对私人出租的房产。
 

Pinky0301

2020-04-01 14:42:34
  • #2
谢谢 ,作为外行的我无法找到合适的词语
 

RomeoZwo

2020-04-01 14:57:51
  • #3

那为什么合同里应该写这些呢?显然,如果明确写了就不行……
我融资购买了一处房产。融资是为了通过这处房产“获取、保障和维持收入”。
如上所述,凭借我现有的自有资金,我可以先随意支配。如果有规定必须先用完自有资金,才能对一处作为资本投资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那可能会有更多“豪车”在路上跑,也几乎不会有私人作为资本投资拥有房产。

以楼主为例,融资用于出租的联排中间住房是为了“保障和维持收入”,因为现有的自有资金被用作其它用途——在本例中是自有住房,而非“豪车”。

不过你可以问问所得税主要部门负责人——但请带上正确的说法。
问题是,我是否可以对一处出租房产进行融资并在税务上抵扣,尽管我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
 

Wiesel29

2020-04-01 15:06:21
  • #4
完全无所谓。银行给的钱是用来为自己私人建造自住房的,而不是用来翻修/修缮出租的房产。你怎么想怎么说,都不允许。只是因为没人核查,所以经常不会被发现。如果你这么确定,那就在下一次提交你的EST申报时澄清这个情况,看看会发生什么。
 

Pinky0301

2020-04-01 15:33:17
  • #5
不,这根本不是问题。问题是:如果我用出租房产做抵押贷款去买自己的房子,我能否抵扣利息?将“房子”替换为“汽车、手表、旅游”等,就能清楚地看出为什么这行不通。
 

Aphrodithe

2020-04-01 17:02:11
  • #6

提供贷款的银行必须确保抵押权明确表明是为他人房产提供融资,否则银行将涉嫌协助逃税。因为事实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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