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 独栋住宅 + 土地 550k-600k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 Erstellt am 2020-03-30 09:30:02

Isokrates

2020-04-02 11:11:17
  • #1
#45中的例子或许表述得不太恰当。
罗密欧实际上想表达的,依我看,是当一个人A为融资出租物业而举借债务资本,和另一个人B完全用自有资金融资之间的区别。

正如这里多次正确指出的,应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3句第1项第1句来判断经济联系。

如果A为出租物业贷款,这在经济上与根据《所得税法》第21条的出租收入相关,因此利息可扣除。

如果B不需要贷款而是直接现金支付,那么即使后来抵押,只有当贷款用于物业的翻修、扩建等目的时,才与出租物业有经济联系。

相反,出租物业的抵押如果用于该物业以外的其他用途,绝不可能与物业有经济联系,因为这是纯逻辑判断。将此融资用于自用独栋住宅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12条第1项禁止扣除。

联邦财政法院关于出租物业经济联系的判决有:IX R 65/00、IX R 40/01、IX R 38/00、IX R 22/01、IX R 58/03、IX R 20/04。

你所怀疑的不平等待遇仅限于一方用自有资金购买无债务物业,另一方则产生了可扣除的债务利息。
但两人都有这种可能性,因此这不构成《基本法》上的不平等待遇。
 

RomeoZwo

2020-04-02 11:34:37
  • #2
所以在TE的具体案例中,该结构为:
- 将排屋中间房出售给配偶(免征土地交易税),配偶抵押该房屋并出租(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3句第1号第1句,存在经济关联)--> 可以抵税。
- 用出售给配偶所得的自有资金购买独栋住宅。
当然会产生多次公证费——考虑到目前较低的利率,这是否还划算值得怀疑。
 

Wiesel29

2020-04-02 11:40:42
  • #3
是的,这样是可行的。
当然,需要注意各种事项,比如已有的所有权关系等,但理论上这是可行的。
比如有很多夫妻,其中妻子购买了房地产,然后将一层楼出租给丈夫的公司。
一方面必须计算租金收入,同时也要计入相应的费用,丈夫可以将租金作为营业费用扣除。
当然,一切都必须符合比例关系,不能签订包含不切实际数字的合同。
 

RomeoZwo

2020-04-03 06:45:19
  • #4
你好 ,你能试着给我发一条私信吗?我试着给你发消息,但消息“消失”了,没有错误提示。
 

Wiesel29

2020-04-03 06:47:33
  • #5
早上好,

不行,因为我还没有发够帖子
 

RomeoZwo

2020-04-03 14:42:18
  • #6
你好 ,看来发帖少于100条的用户也不能再发消息了。我想我得等你再发几条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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