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krates
2020-04-02 11:11:17
- #1
#45中的例子或许表述得不太恰当。
罗密欧实际上想表达的,依我看,是当一个人A为融资出租物业而举借债务资本,和另一个人B完全用自有资金融资之间的区别。
正如这里多次正确指出的,应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3句第1项第1句来判断经济联系。
如果A为出租物业贷款,这在经济上与根据《所得税法》第21条的出租收入相关,因此利息可扣除。
如果B不需要贷款而是直接现金支付,那么即使后来抵押,只有当贷款用于物业的翻修、扩建等目的时,才与出租物业有经济联系。
相反,出租物业的抵押如果用于该物业以外的其他用途,绝不可能与物业有经济联系,因为这是纯逻辑判断。将此融资用于自用独栋住宅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12条第1项禁止扣除。
联邦财政法院关于出租物业经济联系的判决有:IX R 65/00、IX R 40/01、IX R 38/00、IX R 22/01、IX R 58/03、IX R 20/04。
你所怀疑的不平等待遇仅限于一方用自有资金购买无债务物业,另一方则产生了可扣除的债务利息。
但两人都有这种可能性,因此这不构成《基本法》上的不平等待遇。
罗密欧实际上想表达的,依我看,是当一个人A为融资出租物业而举借债务资本,和另一个人B完全用自有资金融资之间的区别。
正如这里多次正确指出的,应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3句第1项第1句来判断经济联系。
如果A为出租物业贷款,这在经济上与根据《所得税法》第21条的出租收入相关,因此利息可扣除。
如果B不需要贷款而是直接现金支付,那么即使后来抵押,只有当贷款用于物业的翻修、扩建等目的时,才与出租物业有经济联系。
相反,出租物业的抵押如果用于该物业以外的其他用途,绝不可能与物业有经济联系,因为这是纯逻辑判断。将此融资用于自用独栋住宅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因此根据《所得税法》第12条第1项禁止扣除。
联邦财政法院关于出租物业经济联系的判决有:IX R 65/00、IX R 40/01、IX R 38/00、IX R 22/01、IX R 58/03、IX R 20/04。
你所怀疑的不平等待遇仅限于一方用自有资金购买无债务物业,另一方则产生了可扣除的债务利息。
但两人都有这种可能性,因此这不构成《基本法》上的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