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 独栋住宅 + 土地 550k-600k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

  • Erstellt am 2020-03-30 09:30:02

Pinky0301

2020-04-01 17:51:54
  • #1

不,我并没有这样写。我的论点是,我确实可以抵押一处已还清且出租的房产,用来资助我的私人娱乐(房子、汽车……)。但这些利息我不能申报,因为它们是用于私人用途,而不是用于出租住房,因为这类住房已经存在且已付清。
无论我是自掏腰包购买出租房,还是为此贷款(即便我不必这样做),这都没有关系。
 

Pinky0301

2020-04-01 17:55:14
  • #2
我想我可以理解你的思路:只有通过贷款,楼主(或其他人)才能将联排别墅出租。通过新建房屋,间接创造了一个出租对象。但事情并非如此运作,或者说在税法上是不可行的。
 

RomeoZwo

2020-04-01 18:28:15
  • #3


A先生有50万欧元,买了一套价值50万欧元的出租房。他借了50万欧元贷款,可以申报贷款利息,并且可以随意使用他的50万欧元。
B先生有50万欧元,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出租房。后来他也想消费,因此抵押了该房产。按你的论点,他就不应该申报抵押贷款利息。
但这可能违背了德国基本法第三条。

此外,已经付清贷款的收益性房产若以融资方式购买,也不应被允许——因为住房已经存在且已付清贷款。但正如所说,我期待相关的判例。
 

Wiesel29

2020-04-02 06:33:59
  • #4
早上好,

这里的内容只是匆忙间随便找出来的。
这里也把一块出租的住宅用地抵押,用来建造私人自住房。
案号 IX B 134/08

简要总结:
贷款债务必须确实是为了获得收入而借入和使用的。
缺少时间和经济上的关联。
否则每个房东都可以不断抵押已出租的房产,用来补贴私人娱乐。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抵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利率或者至少能拿到贷款。关键在于用途。

顺便说一下,税务局并没有所谓的法律主管。
如果你指的是退休的负责人,那在90%的情况下这些人仅仅是那些对税务了解很少的人,他们只是负责管理机构和做人事决定,几乎不处理具体的税务事务。
 

Pinky0301

2020-04-02 07:08:02
  • #5
我只是粗略看了一下,但据我理解,这非常准确。
 

RomeoZwo

2020-04-02 07:56:56
  • #6

引用:[...] 租赁住宅用地上的抵押权 [...] 用于建造独栋住宅的贷款

这里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用于资助独栋住宅的建设,住宅上登记了一项抵押权 --> 贷款用途为独栋住宅建设 --> 当然在税务上不生效。

如果只针对住宅取得贷款,并在住宅上登记抵押权,根据《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第3句第1项,存在经济联系。
如果不是用来买“炫耀用车”,而是将钱用于其他投资,比如建造另一处用于资本投资的房产,你的论点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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