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这个行政法专家看来,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将“节省下来的”增值税让利给客户,但却让客户支付可能的涨价,这家公司应该因为违反《建筑法》第307条而吃罚单。但是我在税法方面不够专业。
Baugesetzbuch = 民法或私法。
(在这种情况下)与税法无关。
我是认真的提问,因为我一点也不是专家。
他凭什么能这么做?他提供一项服务。服务收费是一个净额X,他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加上增值税。不管是16%还是19%,对他来说都无关紧要。他最终必须向税务局缴纳相同的总金额。
我个人也是这么认为的——我认为增值税的降低不应该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或变成公司的利润)。我上面已经这么写过并解释过。
但是:Musketiers的论点是基于所谓提供的服务总是基于含税价格——如果这是民法上的情况,那么不计算净价上的增值税,而是从含税价格中扣除增值税是合法的。
就像我说的,如果我是企业主,我会坦诚沟通。我不会改变我的含税价格(因为这可能是极其繁琐的),而是对所有产品给予x%的折扣。这样客户应该会满意,公司利润也保持不变。这似乎是最简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