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对以下情况有意见:
联邦州 MV,联邦模型
涉及地下室的两个房间
一个是客房,约14平方米
另一个是一种储藏室,存放家具,一个放罕用物品的柜子,约10平方米
在税务管理局 MV 的备忘录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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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不属于居住面积?
居住面积不包括以下房间的面积:
[*]附属房间,特别是:
[*]地下室房间,只要它们不用于居住目的,例如单户住宅中的娱乐室,
[*]储藏室和住宅外的地下室替代室,
[*]洗衣房,
[*]地板房间,
[*]干燥室,
[*]锅炉房以及
[*]车库
[*]不符合各州建筑法规使用要求的房间,以及
[*]商业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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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客房是用于居住的。
但相对的是插入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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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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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这里的建筑法规是指州建筑条例?
该条例第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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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州建筑条例 第47条 - 活动室
(1) 活动室必须有至少2.40米的净空高度,住宅建筑物类别1和2中的活动室必须有至少2.30米的净空高度。屋顶房间中,该净空高度必须覆盖其净面积的一半以上。净高不超过1.50米的房间部分在净面积计算中不予考虑。
(2) 活动室必须有足够的通风,并能获得日光照射。它们必须有窗户,窗户开口的毛坯尺寸至少为房间净面积的1/8,包括有净面积的带玻璃面积的阳台和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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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房间的净空高度为2.26米,窗户毛坯尺寸远低于要求的净面积1/8。
因此,这两个房间均不符合州建筑条例的要求,上述居住面积计算限制适用。我不必将这两个房间计入居住面积。
你们怎么看?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