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附属公寓的新建筑 - 总承包商限制出租和KfW资助

  • Erstellt am 2021-05-06 21:18:26

nordanney

2021-05-07 14:37:33
  • #1

这应该没问题,只要附属公寓由“位于同一整体中、用于永久居住目的的住宅建筑内的房间”构成,且“能够维持一个家庭生活(拥有独立可上锁的入口、房间、厨房/小厨房和浴室/卫生间)”。
 

Myrna_Loy

2021-05-07 14:55:10
  • #2
我认为,这甚至是定义为附属公寓的前提条件。
 

11ant

2021-05-07 22:08:38
  • #3

但这并不等同于免除《刑法》第264条(顺便说一下,该条款会考虑可能的共犯是否采取了其掌控下的合适手段来阻止欺诈行为)的责任。检察官对“DIN分表”一点也不感兴趣。关键在于这些手段是否以不履行资助意图的故意被利用。
 

blubbernase

2021-05-07 23:59:24
  • #4

KFW要求中哪里写着必须出租?这根本没有出现过。因此——如果所有对附属公寓的正式要求都符合——那么也不存在第264条的问题。
 

11ant

2021-05-08 00:09:26
  • #5

第二个住宅单元通常供另一方作为居住房使用。正如住宅单元一词所示,它不是为了“职业领域”的自用。假设——特别是在一个许多居民是Gojim的国家——这里当然是为了第一住宅单元居民的安息日公寓,这显然与现实生活脱节 ;-)
即使是最愚蠢的“实习法官”在Schilda听到你忠诚地告诉他,资助目的是为不仅仅是购房家庭创造住房,从未想象过,都会震惊不已。
 

ypg

2021-05-08 00:43:13
  • #6
你的引用(我未核实)


为什么要找呢?目的不是为了找到一个小众空间,将属于主住宅的附属房间或独立卧室定义为附属住宅,以便利用我们的税款。
够了:可能其他地方可以通融,但我无法接受有人不惜一切代价去争取补贴。这里规划的是一栋普通住宅,却想通过在图纸上将楼上部分虚拟为独立住房来获取补贴。不,那只是你们的小孩房,仅此而已。后续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就这么定了。说完了。

终于有一个总包诚实,不愿为钱而涉足欺诈的泥潭,仅仅因为业主想美化数字。
如果钱紧张:就少建20平方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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