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排屋末端住宅 - 应注意哪些技术要求?

  • Erstellt am 2018-12-04 09:30:19

Yosan

2018-12-10 22:39:37
  • #1

如果购房时还没有建设义务,登记建设义务时业主不需要同意吗?或者如果是由市政府(而不是例如邻居)登记建设义务,情况是否不同?
 

11ant

2018-12-11 13:58:51
  • #2


毕竟,可以在建设局的评语里写上“他们已经尽力了”。

实际上,我认为有必要为每个排屋安排一个共同的公证预约,届时在旁边的会议室,建设委员会也会召开会议,讨论如何确定此处的建设负担——这一负担最终必须在销售行为之前纳入合同;由于合同在此过程中还会变动,因此在执行日期前需要14天的合同审阅期,以确保所有相关方及时了解内容。这要么是某个比我还复杂思考的人想出来的——要么根本没想清楚。

地产意向方则必须带着关于屋檐高度等方面认知的初步设计图前来,这样才能确保规划上合理且稳妥。

我建议向建设局声明同意,将自己的身份及联系方式告知同一排屋的命运伙伴,以便至少在前期能进行大致想法的交流。

很可能的情况是,你的三个排屋邻居中有两个愿意妥协,而第三个“打算请律师”。

那么,该建设规划很可能成为行政法院的案件。 :在此期间适用什么规定呢?(如果我没记错,旁边只是种菜园,依《§34条》关于融合要求,这里无法推导出什么)——那是否实际上是适用“最严格”的建筑法规框架?
 

Mottenhausen

2018-12-11 14:40:38
  • #3


这就是关键点!单个地块的买家是否可以阻止或延迟整排排屋的建设,因为他觉得自己的建筑自我实现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或者相关部门已经向“愿意者”发放了建筑许可,而纠纷者或多或少被迫接受既成事实?法律上这是否可行,值得怀疑。
 

11ant

2018-12-11 14:50:55
  • #4

我不这么认为,也就是说,我认为他不能。


他们会获得许可,但可能附带一项建设负担,以考虑“异议者”的要求。因此他们可能宁愿等着看能否推翻这一限制。
 

Escroda

2018-12-11 20:20:41
  • #5

正是如此。由于只有在土地登记簿中已经登记了相同的负担时,房主才可以被强制承担建筑负担,依我看,这个过程大致应该像 在#70中描述的那样。市政府没有特别的权利。我认为市政府由于未在B计划的设计部分加入相应的表述,已经失去了其干预的可能性。

我认为可以,如果公证合同中没有包含相应条款的话。不过这些条款该如何制定,我也不清楚。我也看不到一个能保证法律安全的可行方法。

一方面,我建议发帖人不要在那里买地——除非他不在乎房顶是什么样子,房子在地块上的位置;另一方面,我非常关心市政府到底想出了什么办法,以及他们将如何实施。
 

goalkeeper

2018-12-12 21:27:33
  • #6
我们刚刚联系了一位建筑师,他这样向我们解释了关于Baulast的问题:

[Die Gemeinde] 是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可以在土地上登记一项Baulast。Baulast 在转售时会转移给实际的卖家,这样[Die Gemeinde] 就不会在共同屋顶形式方面再有法律问题了。

我希望我理解得正确。
 

类似主题
28.12.2013农田转为建筑用地,反对,建筑管理局,建筑法规12
15.10.2015无建设,因为没有建设负担62
28.06.2015膝墙高度 / 建筑部门的建议33
17.06.2015尽管有用途指定,建筑负担是否可能?18
08.10.2015登记车库建筑负担 - 优点 / 缺点?15
20.06.2016建筑管理局批准10
02.12.2016科隆的土地只能通过开发商购买吗?54
11.04.2017建设局想进行现场检查114
06.06.2017本地银行推销土地 - 绑定交易26
04.07.2017因土壤滑动和挡土墙而与建筑管理局出现问题!27
12.03.2019在我们具体情况下,建筑负担的缺点是什么?25
07.11.2019通过询问邻居寻找土地的经验10
09.07.2020是否可以追溯登记自有土地上的建筑负担?13
10.11.20202个(梦想)地块 - 融资不明确。要积攒自有资金吗?40
21.06.2021通过替代建筑项目的位置来规避建筑责任?17
05.08.2021自行划分和开发土地24
12.01.2022合并两块地 - 重新划定建筑范围?20
16.05.2022在这个建设区域内哪块地最优(附带规划)?17
05.09.2023新建区申请:地块选择41

O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