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排屋末端住宅 - 应注意哪些技术要求?

  • Erstellt am 2018-12-04 09:30:19

kaho674

2018-12-06 10:17:40
  • #1
最终,人们会问,一个统一的整体建筑是否真的更美。这种多样性也许带有一种艺术家社区的魅力,谁知道呢。
 

11ant

2018-12-06 15:03:43
  • #2


我说的不是更改,而只是要求个人申请者和联合申请者能够得到同等对待,毕竟后者是被要求共同规划的。


不,社区不应如此。社区仅应做到:a) 有针对性地将土地分配,使拥有相同建筑承包商的建筑商能被归为同一组别;b) 要求个人申请者也必须同意选定相同的建筑承包商。至于申请者选择谁,社区无需做出规定——联合申请者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按照目前的规划,这个建筑区将会出现两种美学等级:联合申请者那边是和谐的排列,而个人申请者那边则是杂乱无章。对于个体建筑商,更适合规划独栋住宅用地,在6米宽的通风走廊中,即使屋顶线条不同也能得到缓解。
 

Maria16

2018-12-06 17:08:04
  • #3



你的引用是针对一个评论,内容是当有人想单独分配时会发生什么。我理解的是,应该由社区规定,只有公司x和y可以获得资格。或者你真的认为,在数十家建筑公司中,“纯属偶然”所有的建房者只选择两三家 ?
 

11ant

2018-12-07 15:58:14
  • #4
不,除了X、Y和Z之外,也可以有A、B、C及其他。政府不应该规定必须和谁建造——除非,每个单元必须达成一致。这不仅适用于联合申请者,也适用于单独申请者。

我再举一个例子(非常长!,但你可以把它剪下来慢慢消化):假设有32个建房地点,分成八个四人组单元。每个单元采用统一的建筑承包商(或至少设计师)——名字无所谓;是“砖混”还是“装配式”也无所谓;每个单元只需确定一个共同的承包方。

从成千上万的申请者中选出32个。Willi组(与Huber合作)四人,一个完整单元。Günter组完全没被选中。Susanne组(三人,合作Pfleiderer)有一个空位。五个单独申请者选择了Dimpfelmoser,七个选了Rossbauer,十三个,包括你,想要单独分配却没有明确决定,只能加入某个组。

所以现在有一个Huber单元属于Willi组,一个Pfleiderer单元,两个Dimpfelmoser单元和两个Rossbauer单元。你可以选择加入两个“剩余”单元中的一个,与其他单独申请者一起达成一致(加入上述或其他你们共同选择的承包方),或者加入Dimpfelmoser组(三个空位)、Rossbauer组(一个空位)或Susanne的Pfleiderer组(同样一个空位)。

Rossbauer价格太贵了。Dimpfelmoser组里有个Frank,上学时还拉过你的头发。Susanne人很好,但Pfleiderer的建筑风格完全不是你的菜(就像另外三个单独申请者看中的Häberle的廉价木屋一样)。

现在还剩(包括你)五个建房者,其中一个必须加入Häberle组,这样你就能把剩下的三人聚在一起,共同寻找一位建筑师。他将为你们共同设计,但你们所有人都会单独招标——无论全部还是你们自行承担部分工程。

你可以看到:
1) 你既不用和Häberle建,也不用和Pfleiderer建。
2) 政府没有指定任何建筑承包商的名字。
3) 但最好在抽签之前,就所有申请者(不仅限共同申请者)询问他们的决定。
4) 那样,即使你可能会像很多其他申请者(包括整组Günter)一样的命运,被拒选,也可以避免漫长的团队意见协调过程。
 

Frank Hartung

2018-12-07 17:59:14
  • #5
实际问题是“在自行建造排屋时是否有任何法律/原则?”

您的意思是什么?我理解您说的“不过,社区没有聘请建筑商来建造,而是必须自行建造房屋”这句话,是指您现在认为必须完全独立完成房屋建设。

那么,上面的问题具体是指什么?

    [*] “我建造一座房子”意义上的法律?
    [*] “我规划一座房子”意义上的法律?
 

11ant

2018-12-07 18:13:47
  • #6
有了开发商,整组房屋将由同一个设计团队统一规划——这种协调工作需要个别建房者自己去实现(如果他们认为这是必要的——我强烈建议这样做,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

贴主大概想知道,如果我先建,房屋的设计规范对他是否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他是否不用遵守一般的屋檐高度最高7.50米、房屋深度最多12米的限制,而必须严格按照我7.38米高、11.87米深的设计加上我26°倾斜的屋顶窗;仅仅为了让我们的房屋排看起来即使单独设计也是“浑然一体”的。或至少他是否能被我第一个提交的带阶梯屋顶的建筑申请阻碍,不能建坡屋顶房屋。

答案是“不”:建筑法规中没有“先到者为主”的条款;但具体的和谐原则轮廓大概只能从司法判例中寻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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