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y36
2024-08-01 10:20:40
- #1
好吧,我现在已经翻阅了法律文本,阅读了判决等等。
首先我想再明确一下地形情况:
我们上方有两块未开发的山坡地,这些地块旁边还有其他未开发的地块,水流也会从这些地块流到我们的地块上来。
这些水在含黏土的侧面地块上不能完全渗透,然后流向未开发的地块,水量逐渐增多,最终流向我们上方的邻居,他不幸在这处地方全铺了硬化路面(不过只要基底面积系数符合规定,他是被允许这样做的)。他在这里有一个渗水井,很快就会超负荷,因此水流到了我们房子后面的草坪上。下方的下一位邻居建了一个大约40厘米高的墙,所有这些水现在都被堵在墙后面。若遇到强降雨,水就会流进我们的地下室。他想从他这边填补墙后面,但根据详细规划,这点是不被允许的。顺便说一下,这个规划还禁止将地下室的井道连接到排水管道,但并非所有人都遵守了这个规定。墙体上方还要种一排树篱(长大后会再次阻碍水流出去)。
《水资源法》(WHG)中,对野流水的定义是:
根据《水资源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地表水是指按照自然地形从源头野外流动的水,也就是说尚未形成明确的水道。同时第37条第4款规定,第1至3款也适用于不来自源头的野流水。综合来看,野流水的定义如下:
野流水是指地表水在水体床外流动,这些水要么来自源头,要么是作为降水或融雪在地面汇集并依据地势流动的水。
我现在也将我们的水归为野流水。 :这也不是污水,我也对此进行了了解。
总结来看,《水资源法》第37条第1款包含了上游和下游之间水流禁止规定。
业主不得人为改变野流水的流向,以至于影响低洼地块,反之亦然。
所以如果下游邻居用建筑物阻塞水流,这是不允许的。
我当然也不是律师,真是难以置信,为了理解这一切要这么费劲。
首先我想再明确一下地形情况:
我们上方有两块未开发的山坡地,这些地块旁边还有其他未开发的地块,水流也会从这些地块流到我们的地块上来。
这些水在含黏土的侧面地块上不能完全渗透,然后流向未开发的地块,水量逐渐增多,最终流向我们上方的邻居,他不幸在这处地方全铺了硬化路面(不过只要基底面积系数符合规定,他是被允许这样做的)。他在这里有一个渗水井,很快就会超负荷,因此水流到了我们房子后面的草坪上。下方的下一位邻居建了一个大约40厘米高的墙,所有这些水现在都被堵在墙后面。若遇到强降雨,水就会流进我们的地下室。他想从他这边填补墙后面,但根据详细规划,这点是不被允许的。顺便说一下,这个规划还禁止将地下室的井道连接到排水管道,但并非所有人都遵守了这个规定。墙体上方还要种一排树篱(长大后会再次阻碍水流出去)。
《水资源法》(WHG)中,对野流水的定义是:
根据《水资源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地表水是指按照自然地形从源头野外流动的水,也就是说尚未形成明确的水道。同时第37条第4款规定,第1至3款也适用于不来自源头的野流水。综合来看,野流水的定义如下:
野流水是指地表水在水体床外流动,这些水要么来自源头,要么是作为降水或融雪在地面汇集并依据地势流动的水。
我现在也将我们的水归为野流水。 :这也不是污水,我也对此进行了了解。
总结来看,《水资源法》第37条第1款包含了上游和下游之间水流禁止规定。
业主不得人为改变野流水的流向,以至于影响低洼地块,反之亦然。
所以如果下游邻居用建筑物阻塞水流,这是不允许的。
我当然也不是律师,真是难以置信,为了理解这一切要这么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