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akiri
2024-09-06 12:48:45
- #1
我无法判断究竟什么是常见的,什么是不常见的,但在公证合同中确实有可能将建筑可建性(如果需要,还可以更具体地明确,例如带有两层全楼的独栋住宅等)作为房产状况进行约定,而出让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与此相关,可以且应该约定一个购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还可以设置一个截止日期,届时你便可以进行你的建筑预审批或甚至建筑申请。
如果卖方是诚信的且没有隐瞒问题,合同中有关此类条款通常不会有问题。当然,你对建筑可建性的定义越详细,卖方越不太可能接受,因为最终建筑部门才是决定者——因此建议保持在能够从规划许可中得出的最低限度。
如果卖方是诚信的且没有隐瞒问题,合同中有关此类条款通常不会有问题。当然,你对建筑可建性的定义越详细,卖方越不太可能接受,因为最终建筑部门才是决定者——因此建议保持在能够从规划许可中得出的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