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ketier
2015-03-06 14: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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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通过土地登记簿证明。但土地登记簿中只有土地,没有房屋!在租赁期结束后,房屋归出租人所有(虽然有补偿,但只需达到房屋市场价值的2/3,而老旧房屋的市场价值几乎为零)!难道公证人也只是在胡说八道吗?
在地役产权(通常为99年)期间,房屋所有权并不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有在此之后,房屋和土地才合并为一个整体。如果不是这样,建房者无法申请贷款,因为他们无法向银行提供担保。
请认真阅读你链接中的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产权(简单来说)是指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例如住宅和车库)是分开的。即使地役权用于已有建筑物,也适用此规定。这与德国法律原则相悖,即土地所有者始终拥有其土地上建造的所有物——所谓的“主要组成部分”。
基本上,地役权人(地役权受让人)在一定限制之外,可以像土地所有者一样对其“虚拟”的含建筑物的土地行使权利。在地役权存续期间,地役权可以被设定权利负担,可以出售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