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紧要关头,总承包商在法庭上会有办法的。仅仅因为他不想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公开他的核算,并不意味着他手上没有筹码——或者他和他的律师想不到办法。
他不能自己选择。要求价格调整的是他,没有其他人(根据《建筑法》第313条,或者说他还能根据什么理由提出?),所以证明增加的费用的责任也在他。如果他不愿意展示这些证据,那他只有撤回加价请求(或者选择解除建筑合同——但也必须证明基础业务受到了干扰,而不仅仅是声称)。TE的风险在于总承包商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但那时我相信TE不会有问题,因为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他至今没有把已完成建筑状态的真实价值与支付计划中大致映射的差额视为重大差异,并且愿意今后自己解决。因此,一旦总承包商宣称选择解除合同,TE的风险为零。可以给总承包商设定期限,期限届满无果后,可考虑依据《建筑法》第648条提出解除合同。我认为这件事不依赖于律师的机智或法官的心情。《建筑法》在这个领域的条款很简洁 ;-)
而且这种观点也让人烦躁,认为承包商应该放弃几欧元的利润……这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看法,我想每月按全额拿工资,不想因为客户不愿支付全价而放弃一部分。
客户是支付全价的,只是不支付更高的价格。且承包商可以自由选择是使用“证明涨价”事件卡还是《建筑法》第313条的“解除合同”事件卡,如果他不想用自己的利润去承担超出预期的价格上涨风险。
双方合同方都有错误,但也都有可能达成协议或分开。建筑合同不是在上帝面前签订的,人可以解除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