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y36
2021-09-13 21:38:09
- #1
这并不是完全的实际操作。虽然确实存在共同增值,但即使是在40年婚姻后的分居,仍然会计算并相应考虑或扣除初始资产。同样适用于婚姻期间从父母那里继承的遗产。我个人觉得常规的增值共享制度非常公平。(我认为婚前协议只在创业和自雇人员中很重要。)
我认为这里也应该能够像婚姻中一样设计。现在有土地的当前价值,必要时以后必须能够结算。例如:这块土地今天价值100,000欧元。在若干年后的分居中,男性获得100,000欧元+x/2,女性获得0欧元+x/2。(x也可以是负数:如贬值和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果一个人无法独自持有房子并需要支付给另一个人)。产权证上各占50%。
这个规定非常棒,但你得以公证的方式某种程度上固定下来吧?!
然后他们又会说,只有当一个人给另一个人贷款超过例子中提到的10万欧元时才可行,而且税务局不会批准免息贷款……
有一次一个女公证员给我发了个建议,我差点惊掉了下巴……她竟然写明了如果分居,我必须在很短时间内偿还全额贷款给我丈夫……
而房屋出售亏损时,这点就很容易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