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道路权利的经验/判决

  • Erstellt am 2019-11-08 09:57:14

Zaba12

2019-11-08 14:27:41
  • #1


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地块,并不意味着不能使用完全属于他人的土地。路就是路,院子就是院子。紧急通道权中的“紧急”二字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应始终选择最短的路径。任何法学院的学生都能理解这个关系。我们这里又不是在非洲,这里连最荒谬的事情都有定义。扭转局势,主张紧急通道权,并与建设局确认通往土地的最短路径,就万事大吉了。所以,去建设局并让他们提高认识吧。
 

guckuck2

2019-11-08 15:56:59
  • #2


路就是路,院子就是院子... 为什么?因为那儿铺的是砖块而不是沥青吗? 在文件上它是一块地块,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有通行权。那为什么院子就不适用呢? 我觉得这可能是关键所在。
 

Scout

2019-11-08 16:04:58
  • #3

关键点倒不一定,法律是明确的

§ 1020
谨慎行使

1 在行使地役权时,有权人应尽量照顾受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2 如果他在受影响土地上设置了设施,应根据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1020 建筑法

违反此义务被视为对建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干扰。

(1) 如果所有权以除剥夺或拒绝持有以外的方式受到影响,所有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干扰。2 如果有进一步干扰的担忧,所有者可提出禁止侵害的诉讼。

(2) 如果所有者有义务容忍,则权利请求被排除。


§ 1004 建筑法

拟建多户住宅的所有者究竟是否拥有通行权?迄今为止只谈到了口头协议。
 

11ant

2019-11-08 16:48:25
  • #4


我认为这里缺乏通达性且没有通行权(作为自愿的地役权),土地无法建设,并将所引用的紧急通行权解释为作为建设用土地所有者可强制容忍的步行和通行权,但尚未包括管线权。如果仍可扩展到这点,我认为应限于通常的2.5米(或因消防要求为3.0米)走廊宽度,并且根据现有的私人道路显然可以确定该走廊的合适位置。我认为将通行权扩展到共同边界的整个侧面过于宽泛,但至于最高法院会如何裁决,作为非专业人士我选择保持沉默。

我的非专业意见仅认为这是一个为了拆除那显然存在的旧建筑(我怀疑该建筑比私人道路旁土地的建设还要老旧)而获得的通行权。

此外,我无法想象该地块(可能属于34类区域?)能建造超过三户的住宅。
 

User0815

2019-11-08 16:57:04
  • #5


在地役权和通行权中,使用范围通常被明确界定,要么用文字说明(“东侧边界3米宽”),要么通过参考附图,其中标有通行路线。仅仅因为一个地块被赋予了通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使用整个地块。
 

Nordlys

2019-11-08 19:52:09
  • #6
再说一次。律师。这里涉及的不仅仅是 Viessmann 对比 Bude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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