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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本建筑规划的法律依据为:
建筑法典(Baugesetzbuch)
根据2004年9月23日公告版本(BGBl. I. 第2414页),最后修订于2015年10月20日法律第6条(BGBl. I 第1722页)
州建筑规章
根据2010年3月5日版本(GBl. 2010, 357, BER. 第4169页),最后修订于2014年11月11日法律第1条(GBl. 第501页)
建筑用途条例(Baunutzungsverordnung)
根据1990年1月23日版本(BGBl I 1990, 132),最后修订于2013年6月11日法律第2条(I 1548)
规划符号条例(Planzeichenverordnung)
根据1990年12月18日版本(BGBl. I 第58页),
最后修订于2011年7月22日法律第2条(BGBl. I 第1509页)
程序备忘录 1.
根据建筑法典第2条第1款的制定决议
于2015年3月24日
2.
根据建筑法典第2条第1款的本地公告
于2015年4月8日
3.
根据建筑法典第3条第1款的早期公众参与(规划查阅)
201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
4.
根据建筑法典第4条第1款的有关机关及其他公共利益承担者参与
201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
5.
规划草案批准及公示决议
于2015年11月24日
6.
根据建筑法典第3条第2款及第4条第2款的公开展示及机关参与
6.1 公告
6.2 展示期限 / 机关参与
于2016年1月12日
2016年1月20日至2月22日
7.
根据建筑法典第1条第7款的公共和私人利益权衡
于2016年6月21日
建筑法典
8.
通过市政委员会的法规决议-关于建筑规划根据建筑法典第10条第1款
-关于地方建筑规则根据州建筑规章第74条
于2017年6月27日
9.
建筑规划法规及地方建筑规则的本地公告决议
于2017年7月4日
10.
根据建筑法典第10条第3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建筑规划及地方建筑规则
于2017年7月4日
文字部分
作为图纸和规划条目的补充,规定如下:
I I. 规划法律规定
1. 建筑用途种类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1项;建筑用途条例第1至15条)
1.1 WA - 一般住宅区(建筑用途条例第4条)
允许建造住宅建筑,以及为区域服务的商店和非扰民的手工艺作坊。
根据建筑用途条例第4条第2款第2和3项普遍允许的饮酒和餐饮场所以及用于教会、文化、社会、健康和体育用途的设施被声明为不允许。
根据建筑用途条例第4条第3款特许允许的用途不构成本建筑规划的一部分。
2. 建筑利用程度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1项;建筑用途条例第16至21a条)
2.1 基底面积系数-基底面积系数
基底面积系数根据规划条目确定。
2.2 完整楼层数
最高完整楼层数根据规划条目确定。
2.3 建筑物的高度和高程
最大允许的檐口高度(TH)和脊顶高度(FH)根据规划条目:
下参考点为规划中规定的最大底层地面高度(EFHmax)。允许对最大底层地面高度向下偏差,但必须遵守最大允许的檐口和脊顶高度。
檐口高度的上参考点为外墙与屋面覆盖物的交点。檐口高度必须在至少建筑长度的2/3处保持。在单侧倾斜屋顶情况下,檐口高度从低一侧测量(参见说明草图)。
脊顶高度的上参考点为脊瓦的顶边。单侧倾斜屋顶及错位山墙屋顶情况,脊顶高度为屋面最高点(参见说明草图)。
最大底层地面高度(独户住宅)以每个建筑用地确定的相对于海平面的高度为基准设定。
说明草图 双坡屋顶:
建筑方式、可建筑与不可建筑用地面积及建筑物位置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2项;建筑用途条例第22至23条)
3.1 建筑方式
允许的建筑方式根据规划条目确定。
其中:
ED = 开放式建筑,仅允许独立住宅和双拼住宅
3.2 可建筑用地面积
可建筑和不可建筑面积根据规划条目内的建筑界限确定。
3.3 建筑物的位置
建筑物的主方向和脊线方向仅允许垂直或平行于建筑界限。允许偏差最多10°。
4. 停车位、车库及附属设施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4项;建筑用途条例第12条及第14条)
4.1 车库和有顶停车位
车库和有顶停车位(车棚)一般允许建于可建筑用地内。
在可建筑用地外,车库和有顶停车位(车棚)在驶入侧与道路面保持至少5.0米距离,其他侧与道路面保持至少1.0米距离允许设置。
在位于后侧、背离主入口的建筑界限与后边界之间的用地带内,车库和有顶停车位(车棚)不允许设置。
4.2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如为建筑物,仅允许建于可建筑用地内。体积不超过40立方米的花园工具棚允许设于可建筑用地边界外的后侧、背离主入口的用地区域。
5. 住宅建筑中允许的最大住宅单元数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6项)
住宅单元数限制如下:
- 独立住宅每栋最多2个住宅单元,
- 用作住宅的联排半独立住宅每单元限1个住宅单元。
交通用地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11项)
6.1 交通用地划分
图中所示的交通用地划分为执行时的非约束性指导原则。
7. 用于保护、维护和发展土壤、自然与景观的面积和措施
(建筑法典第9条第1款第20项及第1a款)
7.1 地面铺装
汽车停车位、住宅入口、车库前场、露台及步道应采用能使雨水渗透的铺装方式(如草格砖、草坪砖、碎石草坪、透水铺装等)。地基结构应与表层相匹配。
7.2 禁用未涂层金属屋面及外墙覆层
不允许使用未涂层的金属屋面及外墙覆层。
7.3 区域照明
为保护夜行昆虫,街道及路径照明应采用符合现行技术的昆虫友好型灯具。应选择向下定向光线且无漫射光的灯具。
禁止私人长期照明。
7.4 分离的雨水排放
屋面和道路面产生的无污染雨水通过明渠排出,并在适用范围东侧汇入三个雨水滞留池。
7.5 措施<1>:Höchstberger Weg绿地
绿地予以保护。保持并维护灌木及其他植被。
在道路改造及排水沟连接现有渠沟所产生的开阔区域,如有必要,将以景观草坪播种。开阔面积每年两次割草,割草后清理。
措施<2>:区南东边界绿地
该绿地作为种植及保护措施区域。设置两个土壤池。陡坡应尽量平缓并采用变化坡度。土池底部以适应湿润变化环境的岸边混合种子(有稳定来源的种子)进行播种。每年割草一次,割草后清理。
在滞留池北侧的较宽地带,栽种、养护并替换5棵本地区落叶乔木或果树。
滞留池南侧栽种另外三棵树木。栽树时,作为高杆树木,树干周长应为12-14厘米。树距应为8米,距相邻的农用路及其他用地边界应为4米。
20%的区域种植本地灌木丛。每棵灌木占地2平方米。
植株间距:1.5米
苗木高度:2 × v,60-100厘米
剩余区域播种稳定来源草籽作为肥沃草地。每年割草两次,割草后清理。
附录中有关植树的规定须遵守。
7.7 措施<3>:建设阶段2东北边界绿地
该绿地作为种植及保护措施区域。北西侧一小块区域用于非建设区排水,仅作为种植区。
西界约3米宽的地带将种植一排本地区灌木。灌木间距1.5米,距相邻农用路及其他用地方距1米。
较宽区域共栽种8棵本地落叶乔木或果树,养护并补植。树木种植时为高杆树,树干周长12-14厘米。树距8米,距相邻农用路及其他用地方距4米。
其余部分播种稳定来源草籽作为肥沃草地。每年割草两次,割草后清理。
附录中有关植树的规定须遵守。
措施<4>:北侧滞留池区域绿地
该绿地作为种植及保护措施区域。
设置土壤池,陡坡尽量平缓并采用变化坡度。
土池底部播种适应湿润变化环境的岸边混合种子(有稳定来源)。每年割草一次,割草后清理。
池边种植4棵本地落叶乔木或果树,养护并补植。树木为高杆苗,树干周长至少12-14厘米。
剩余区域播种稳定来源草籽作为肥沃草地。每年割草两次,割草后清理。
附录中有关植树的规定须遵守。
7.9 补偿措施分配
本建筑规划适用范围内及范围外的补偿区域和措施,将根据可封闭或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给预计受影响的土地。
交通用地分配33.29%(8197平方米封闭面积),建筑用地分配66.71%(16429平方米可建筑面积)的补偿面积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