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法》第34条的解释问题

  • Erstellt am 2019-09-02 19:45:31

Schlenk-Bär

2019-09-07 22:44:52
  • #1

没人具体,我觉得这里不能说是不安,只是现实生活而已。我总是批判性地提问,想要理解并检验合理性。是的,你提到的那些人都有参加。

细节很难复述,最后是一团乱,需要紧急整理。各种情况都有:

    [*]有些人称该条款为“橡皮条款”,觉得总会有办法,只是不知道具体怎么做。对我来说,这并不令人放心。
    [*]有些人只关注前方的严格建筑控制线,其他部分无所谓。
    [*]有人提出了1/3规则;可以偏离邻近建筑1/3。对我来说完全无法理解。到底1/3是指什么?不清楚。
    [*]没人提到后方建筑界限;这是我在论坛这里才学到的。
    [*]大家都认为屋顶形状很重要。现在我读了很多,发现屋顶形状和角度显然不是标准。
    [*]对于抹灰立面也是类似情况;但我们想要的是砖面;根据我的调查,这应该是可行的。
    [*]等等等等。


那当然很好。我期望是:设计师信息不全,提出了错误的断言(见上文),我们得自己处理,也就是说,说服设计师。此外还有一个不合作的机关。负责人一点不帮忙,脾气暴躁又烦人。买地之前我打过电话确认这块地是不是建设用地,关于§34已经有讨论了。负责人说法前后矛盾,让人无法理解,也无法提供理由。我最担心的,就是机关内部组织混乱,外部又不透明,这点也得到了证实。稍后我又打电话(还在购地准备阶段),接电话的是一位因病替代的非常友好的员工,他无法理解同事的说法。

唉,就这样,我们只能自己动手。我本来也希望能不这样。
 

dab_dab

2019-09-07 23:04:54
  • #2
一个总体的提示,因为我们在建房过程中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负责的办事员迟早会从病假中回来,所以无论如何语气都要保持礼貌——即使你认为决策者似乎没有能力。当然,在事情本身上你可以为自己的目标努力争取。

如果有决策权限的接口——可能最终只是出于任性、受伤的自尊心等原因——顽固不化,你将不得不进行一场非常令人不快的额外战斗。即使他们最终没有赢或可以请上级介入,也会大大延迟你的计划并消耗大量精力,而这些精力你以后会更需要。
 

Escroda

2019-09-08 08:34:04
  • #3
是的,特别是对实际建筑界限的考察会产生这种印象。你找到并阅读过这份判决吗: VG 盖尔森基兴,2011年11月2日裁定 - 5 L 947/11 可以这么看。你倒霉的是你邻居房屋的道路距离几乎没有差别。依我看,邻居数量少(3户)反而不支持由此推断出实际建筑线。最终你只能听命于情绪低落的办事员,除非你能在时间和经济上承担起诉讼。设计者也是如此;即使他无能,没有他的签字也一切都不算数。 胡说。 这里的判例非常明确:没有设计章程,主管部门无法对这些特征施加影响。只剩下建筑法律上的防止丑化的紧急措施,但门槛很高。
 

Schlenk-Bär

2019-09-08 10:13:28
  • #4
星期三我们有一个与新建筑师作为规划师的预约。看看他怎么评价。如果他留下好印象并且按照我们的意愿行事,我愿意将后续的实施工作交给他处理,不再亲自操心。这将是最理想的情况。

否则,下一步计划是在办公时间内亲自访问相关部门。无论如何,我会继续报告进展情况。
 

Schlenk-Bär

2019-09-08 15:19:23
  • #5
非常感谢你的支持。我找到了一份关于§34条款解释的有趣文件。文件中写道:“建筑用地本身也属于附近环境。其上的已经实现或已经拆除但仍然影响周围的建筑,对附近环境有影响。”
 

Schlenk-Bär

2019-09-08 15:45:25
  • #6

非常有趣……我在那里读到的内容并不总是让我感到高兴。但至少有助于评估情况。我还有一个问题:在这个帖子中提到,右侧区域(带有建设计划)不允许被纳入评估范围。为什么不呢?可以将排屋视为无价值的异常值,并将右边的房屋也纳入蓝线的范围内。那样我们就会有一个我们非常喜欢的建设窗口。

在上述决定中我找到了,引用:
“根据《建筑用途条例》第23条规定,可以通过建筑线、建筑界限和建筑深度确定允许建设的地块面积。根据《建筑法》第34条定义的非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其中毫无疑问也包括被告方的建设用地——在可建性方面被视为与有规划的区域等同。此处代替任何建设计划的规定的是现有的周边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建筑法》第34条第1款第1句的要求融入该建筑特征中。”

这现在从上下文中摘出是否不合适,还是我也可以用作我们的论据?就是说,在建设计划区内,在排屋前划定一个实际的建设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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