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cali
2024-03-03 23:58:41
- #1
非常感谢所有的提示和想法!因此,在该方案中排除分割拍卖是合理的。
1. A 单独无法承担这处房产
2. 如果 B 买房子,那他实际上也支付了房款,否则 A 会买房子。如果是 A 付款但 B 成为所有者,那将被视为赠与,会产生赠与税。
啊哈。通知发给拥有最多份额的人?
但税务局关心谁付款,否则每次付款都会被认为是赠与。
好的,那么应当赋予其他份额的所有者对相应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那时候 A 要么接管贷款,要么如果不能承担就失去房产。但这个问题始终存在,只要有人单独负担不了房产。争吵或破产同理。至于养活,B 其实可以长期存钱。个人破产是一个好建议。那就必须为对方设定优先购买权。
A 没有足够的钱独自承担。
是的,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两人共同承担贷款责任,但还款可以由 B 来进行,因此 B 可获得更多份额。
B 获得的份额与他还款的贷款金额等值。如果贷款金额是 100,000 欧元,B 独自还款,B 会获得 100,000 欧元对应的份额。
B 不老。部分贷款还要融资,为什么会融资失败?
有意思。B 也可以说我以一百万欧元出售我的份额——他甚至可以声称有 C 出价,虽然不是真的。而且 A 也不会买,因为价格太高。
如果 A 等几年,那 B 还能按愿望继续住在里面。哪里是毁灭性的?
这样说更容易表达清楚。
- A 购买房子并允许 B 免费居住。必要时通过居住权或固定租赁合同。大家都开心。
- B 购买房子,A 支付所有费用。这样税务方面也不会困扰他。
1. A 单独无法承担这处房产
2. 如果 B 买房子,那他实际上也支付了房款,否则 A 会买房子。如果是 A 付款但 B 成为所有者,那将被视为赠与,会产生赠与税。
市政府只发一个通知。谁支付对市政府完全无所谓。
啊哈。通知发给拥有最多份额的人?
但税务局关心谁付款,否则每次付款都会被认为是赠与。
不是。他只是简单地不还贷款了。
好的,那么应当赋予其他份额的所有者对相应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 B 突然去世
- A 和 B 闹翻
- A 破产,无力,只得变现其房地产资产
- A 十年后不想再养活 B
- B 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那时候 A 要么接管贷款,要么如果不能承担就失去房产。但这个问题始终存在,只要有人单独负担不了房产。争吵或破产同理。至于养活,B 其实可以长期存钱。个人破产是一个好建议。那就必须为对方设定优先购买权。
那 A 买,B 免费住哪里有问题。问题解决。帖子可以关闭了。
A 没有足够的钱独自承担。
贷款没那么简单。要么各自独立贷款各自负责,这样会对银行抵押权带来问题。要么共同负责贷款,那就可以直接贷款共同承担。
请合理区分“贷款”、“担保”和“谁还款”。
是的,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两人共同承担贷款责任,但还款可以由 B 来进行,因此 B 可获得更多份额。
对了。既然 B 在房产登记中只获得了小部分份额,为什么 B 要承担 100% 的还款。
B 获得的份额与他还款的贷款金额等值。如果贷款金额是 100,000 欧元,B 独自还款,B 会获得 100,000 欧元对应的份额。
那融资可能就不行了。除非 B 年纪很大。
B 不老。部分贷款还要融资,为什么会融资失败?
不幸的是,并非还款多的人就能留下。最终留在房产登记上的,是拥有最多份额的人,或者经济实力更强、在必要时能买断他人的人。
有意思。B 也可以说我以一百万欧元出售我的份额——他甚至可以声称有 C 出价,虽然不是真的。而且 A 也不会买,因为价格太高。
当然可以。可是对方拿钱施压,只要支付钱就能从房产登记中退出。如果 A 等几年,B 就完蛋了。
如果 A 等几年,那 B 还能按愿望继续住在里面。哪里是毁灭性的?
用第三人称谈论自己,难道不是很奇怪吗?
这样说更容易表达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