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 31 建筑法:屋顶坡度,屋顶形状,屋顶结构

  • Erstellt am 2020-02-20 11:38:47

Apolyxo

2020-02-21 11:51:37
  • #1


你能解释一下吗?这里具体是什么意思?
 

Escroda

2020-02-21 13:10:11
  • #2
具体来说就是:即使适用超出适用范围的《建筑法》第34条的假定——这正是你申请豁免的论据——但这并不适用于建筑设计,因为建筑设计不是《建筑法》第34条的标准。你的规定摘录说明了这一点:左边是《建筑法》规定的内容,即建筑用途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建筑方式,也就是第34条的具体标准,右边是建筑设计的规定,现依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89条(第69条偏差)。
现在还需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建筑法律专家,是否可能适用该规划生效时的相关规定。1977年版《建筑法》第31条和1970年《北威建筑条例》第103条中并未涉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但如果当局确实拒绝了你的偏差申请,我们可以进入这一讨论。
 

Apolyxo

2020-02-21 13:27:15
  • #3


这将成为一个理由(希望不是唯一的理由),至少说明规划的基本原则尚未被触及。



据我所知,确实适用这种“静态”的引用。例外情况可能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存在动态引用。

你知道在建设规划中确定屋顶坡度/屋顶形式是否依法依据《建筑法》第9条进行设定是合法的吗?

你在截图中看不到,所以这里提供更完整的版本:



我这么问是因为根据一般司法解释,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根据联邦法律,市政只有《建筑法》第9条第1款中明确限定的设定目录可用。关于屋顶形式或其他建筑外部设计的规定——除关于建筑物方位(屋脊方向)的规定外——不包含其中,因此不能基于《建筑法》第9条第1款或《建筑用途条例》做出(参见巴登-符腾堡高级行政法院2006年10月5日及2002年4月22日判决,同上;以及联邦行政法院2000年5月11日判决-4 C 14.98-,NVwZ 2000, 1169)。”

巴登-符腾堡高级行政法院2009年3月11日判决,案号3 S 1953/07
 

Apolyxo

2020-02-21 14:24:02
  • #4

我基本上的意思是:

这里是否因为缺少对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的引用或标记为“地方建筑规定”而导致错误,从而使该规定无效?

即使不是这样:

那么关于《建筑法》第31条中关于屋顶倾斜度、屋顶形式的讨论是否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实际上是不是应该讨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69条的偏差?那里是不是为地方建筑规定的偏差/豁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Escroda

2020-02-21 14:52:00
  • #5

不像《建筑用途条例》那样简单,因为《建筑法典》中缺乏相应的过渡规定。关于州法律的适用性,仍然存在不同看法,但即使是2018年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关于确认静态引用的裁决,也仅涉及与《建筑用途条例》相关的规定,例如楼层概念。

不,这不可能。对此有《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89条。根据以前的《联邦建筑法典》时也不可能,有《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103条对此规定。

如果在属于该章程的文件中没有任何关于法律依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的提示,那是一个错误。但我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

不是。《建筑法典》第9条第4款:
(4) 各州可通过法律规定,将基于州法律的规定作为设定纳入开发规划,并规定该书规定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些设定。

不,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89条第2款
(2) 地方建筑规定也可通过开发规划或根据《建筑法典》的规定通过其他章程制定。如果地方建筑规定通过开发规划或其他城市规划章程根据《建筑法典》制定,则应相应适用该法第一部分第一和第三节、第二部分第一节,以及第13、13a、13b、30、31、33、36、214和215条的规定。

我无法判断。
 

Apolyxo

2020-02-21 15:40:43
  • #6
现在我才明白你的意思。“静态”或“动态”引用这一点现在真的让事情变得复杂了。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1970》第103条在开发规划的边侧被提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形式错误——我刚刚发现的。

遗憾的是,即使经过大量查找,我仍然没有找到《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1970》的文本。在2000年版本中,第89条当时还是第86条第4款,规定也有所不同。你能访问到那个版本吗?

“(4)地方建筑规定也可以作为《联邦建筑法》第8条或第12条意义上的开发规划中的确定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联邦建筑法》关于开发规划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及其批准和保障的规定(《联邦建筑法》第1至18条),以及关于生效条件的规定(《联邦建筑法》第214至216条)。”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2000》

根据2018年修订的法律理由:

“重新设计的第89条第2款第1句在本质上对应于《建筑条例2000》第86条第4款第1句,但也拓展了授权范围,使其适用于根据建筑规划法,地方建筑规定也可以根据其规定被纳入《联邦建筑法》其他条文的情况。第2句意味着,当地方建筑规定通过开发规划或其他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时,相关的建筑规划法规定也统一适用于开发规划或其他城市规划条例中包含的地方建筑规定;这样也避免了城市规划法与(地方设计性)建筑条例法之间复杂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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