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2020年之前还允许的)默示行为。事情搞砸了——你们本来只需直接打电话给中介,告诉他你们已经知道这栋房子和计划中的销售,问题就解决了。证据很简单。
但无所谓了。交了学费——也正因为如此,这种行为从四年前起被立法者明确排除在外。
不过立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因为:
哈哈——卖家和中介在没问你的情况下为你达成协议。我觉得很棒。我会在论坛找个人,然后我们俩约定你必须给我们付钱。[…] 中介佣金(由你支付)中介需要与你签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钱。生活中一直都是这样。
……听起来像是“国家与其广播机构签订合同,规定必须向GEZ缴纳住所税”的做法。违反相同原则,但依然被实践。
但回到楼主的问题:
如果你私下认识的房屋卖主直接告知了你卖房的意向,而该房子却是通过中介挂牌出售,买卖双方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房主的出售意向我已经知道一年了(卖主今年打算移居葡萄牙),但卖主为了评估价格想委托中介定一个市场合理价。是否能买下这房子取决于这个价格。如果有可能买,那是否需要付中介费?
所以买卖双方彼此认识,只想把中介当作“中立第三方”来确定一个公平的购房价格。如果中介被欺骗,并认为自己应以专业身份介入,那就是欺诈。
此外,一公斤糖(336块糖块)在零售店比为了免费附赠咖啡的两块糖包而去咖啡馆168次要便宜得多,我绝不会也永远不会认为房地产中介对制定价格也有哪怕一点专业能力。那跟让盲人谈颜色一样。你们所计划的不过是愚蠢行为,犹如童话中的傻瓜市民闹剧。
顺便说一句:由中介评估价值得到的结果值得怀疑。中介想拿到委托,因此往往会估价偏高。聘请评估师会更中立。
用这种“方法”,中介毁掉了房产,而且总体上把整个市场弄坏了。
房地产估价的专业评估师确实是一种独立职业,我建议在这情况下(共同)委托这样的人。部分评估师同时也是中介(并以此职业角色败坏了行业作为最无能的“害群之马”的美誉)。
若我是这个具体案例中的卖家,会建议楼主作为买家选择以下两条路:
A. 他是我最喜欢的买家,我不惜一切代价只和他做这笔交易,他最终得房并成为我唯一的竞买者:那么我们共同委托评估师,仅作为价值评估;或者
B. 他只是我喜欢的买家之一,但也要给其他买家机会——可能别人会出更高价,他仅具有“先知先觉”及对房产最了解的“主场优势”:那么我单独委托评估师,但作为估价师兼中介。
相比之下,卖家和买家秘密协议,欺骗中介让其扮演非典型角色担任估价师,然后逃避其正常佣金,这不仅不道德,我认为也是违法的。这是通过虚假手段获得利益,并通过阻止正常酬劳实现造成财产损失。我认为(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建议)应适用德国刑法第263条诈骗罪(最高可判五年监禁)。所以这是个代价昂贵的恶作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