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区域已开发地块的建筑申请

  • Erstellt am 2020-08-18 16:46:13

Pinkiponk

2020-08-20 08:56:51
  • #1
你有没有和这个地方的市长谈过?他们通常会很高兴有新的选民和社区成员。

对我来说,这听起来并不那么没有希望,因为我找到了以下内容:

“在外围地区首次建设住宅建筑只有在不影响所谓的公共利益且项目用地已具备连接条件,即已有供水管线和公共道路接入的情况下,例外允许。”

“土地利用规划并不会改变建筑规划法上的类别归属。这是因为它纯粹具有政府内部意义。土地利用规划不会产生第三方的法律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您进一步思考的兴趣,即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社区的初步建设规划,是对该社区部分地区利用意图的粗略描述。这就是说,它以社区意图进行的城市建设发展为基础,概括了该社区根据可预见的需求相应的土地利用类型。在此基础上,必须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建设规划——即详细规划。针对项目的详细规划也是同样适用。

基于此背景,您应该首先尝试与社区进行对话。”
 

nordanney

2020-08-20 09:10:05
  • #2

首先,以下建筑是允许的:
(1) 在室外区域,只有当不影响公共利益、确保了足够的基础设施且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才被允许:
1. 服务于农林业经营且仅占用经营场地的次要部分,
2. 服务于园艺生产单位,
3. 服务于公共供电、燃气、电信服务、供热和供水、污水处理,或服务于当地固定的商业经营单位,
4. 由于其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或特殊用途,只能在室外区域建造,除非是根据第1项不适用、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须进行地点特定或一般预审或环境影响评估的畜牧业相关建筑的建造、变更或扩建,对于累计项目,应考虑坐落于同一经营或建设用地且具有共同经营或建筑设施的畜牧业设施以判定其紧密关联,
5. 服务于风能或水能的研究、开发或利用,
6. 服务于第1或第2项经营单位或从事畜牧业的第4项单位内的生物质能源利用,以及连接此类设施至公共供应网络,需满足以下条件:
a) 项目与该经营单位具有空间与功能上的联系,
b) 生物质主要来源于该经营单位或主要来源于该单位和邻近的第1、第2或第4项经营单位,后者若从事畜牧业,
c) 每个农场或经营地点仅运行一套设施,
d) 产生的沼气能力不超过每年230万标准立方米,其他设施的燃烧热功率不超过2.0兆瓦,
7. 服务于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开发或利用,或核废料处理,但不包括用于商业发电的核燃料裂变设施的新建,
8. 服务于在合法使用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面安装利用太阳辐射能的设施,且该设施应属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B]

此外,适用以下规定:
[B]当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尤其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1.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陈述不符,



这可以作为基础。唯一的问题是,如果自治体根本没有兴趣为单一建设项目投入资源,那就意味着发帖人(TE)大约在2023年才能开始建设。详规在此之前不会通过,因为它对任何人都没有吸引力。至少我还没听说过只为一栋住宅设立详规的情况。
 

Grillhendl

2020-08-20 11:08:19
  • #3
单个房屋为什么需要一个建设规划?我们当时的要求是“要符合区域特色并适应周边环境”。

土地利用规划的变更过程比较漫长,因为需要进行各种评估,然后再公示,还要把周边的其他乡镇纳入考虑等等。

我们城市大约每5到10年进行一次这种变更,届时所有人都可以来现场提交他们的申请。我很幸运,那时候正好在变更过程中,超过了申请截止日期后我还是设法把我的地块“钻”了进去。虽然所有相关部门都批准了,而且也在官方公告中张贴了这次变更,但我觉得到现在这项变更还没有生效。县政府跟我说,对我来说,申请特殊许可建房反而比较简单。我现在也不确定我的地块是不是还算在城乡结合部,还是已经正式“划入市区”了……
 

11ant

2020-08-20 11:22:18
  • #4
无论如何,我都认为一块农田或林地绝不能就这样闲置着,然后有人拿着一个印章说“现在你可以在那里建房子了”这是正确的。莱茵地区的轮作制度只是靠祷告轻描淡写地改变,属于美梦一场,在法治国家中也应该保持如此。
 

Kit.Traverse

2020-08-23 15:53:50
  • #5
你好,
我们也将在户外进行建设。只需与市长联系即可。
 

nordanney

2020-08-23 15:57:03
  • #6

那么你们肯定不是在外部地区建房子。否则,每个人都可以以每平方米2.5欧元买一个土豆地,然后在那里建房子。按照邻近村庄的一公里外的风格建房其实没问题。
你说的应该是一个城镇内的34区。如果遵循周围的建筑风格,也可以不用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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