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tteBerlin
2019-12-05 11:44:23
- #1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诸多建议。
我们的规划和选择建筑公司的决定在这些规定上遇到了困难。我们很难去规划一件我们不知道可以建成什么样的事情。当然我们有建设管理局关于后方土地开发的规定,但我找不到对此有依据的可靠资料。毕竟这些东西不会仅仅在周一例会上决定。
对于前方地块,局里的女士引用的是1960年12月28日版本的《建筑使用计划》,结合1958年《柏林建筑法规》(柏林建筑条例)、1971年XIV-A号开发规划及正式确定的街道和建筑退界线作为延续的(合格的)开发规划继续有效。
1991年关于前方地块房屋的建筑许可中写道:
“依据1985年2月28日的柏林建筑法规(柏林建筑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1990年10月2日,我们依据附属文件……授予许可。”
但这与建设管理局今天的说法不符。
我查看了她提到的三个文件,关于后方土地开发发现以下内容:
1958年柏林建筑条例:
- 从强制性街道侧建筑线、建筑边界或建筑退界线计算的最大开发深度,针对纯住宅和一般住宅区的开放式建筑是20米。
- 超过第1条所述限制的建筑物或建筑部分,若无城市规划方面的反对,可以获准。
指定的开发规划中关于允许的用地面积、楼面面积、建筑体积、建筑边界、开发深度、建筑设施和停车位均引用了1968年11月26日的《建筑使用条例》中特定条款。
关于开发深度规定:
- (3)若设定了建筑边界,建筑物和建筑部分不得超出。允许轻微部分突出。第2款第3句同样适用。
- (4)若设定了开发深度,第3款同样适用。开发深度应从实际街道边界测量,除非开发规划另有规定。
从尺寸上看,我们最希望建造的还是跟前面一样的房子(带老虎窗和/或第3个山墙)。其檐口高度为4.30米。
据建设管理局说这是不可能的。不过我不清楚当房屋最高屋脊高度保持在规定的8.50米时,30厘米的差距有何影响。老虎窗和山墙会使阁楼变成完整楼层(设计中分别为3.68米长,总长12.81米)。
我的基本问题是,这些后方土地开发的规定到底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三个文件中均未给出具体尺寸。
1958年《柏林建筑条例》中仅有如下条款说明:
- 对于对城市规划有特殊意义的街道和广场上的建筑物及其变更,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特殊设计要求,特别是关于结构、楼层数、楼层高度、檐口高度、屋脊方向、屋顶形式、建筑材料的使用、颜色、装饰和抹灰等。
后方土地开发是否属于具有特殊城市规划意义的广场?那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
请别误会,我并不是想为此寻求法律诉讼。我们只是想建一座适合自己的房子,不想妥协太多。
找到一个合适的建筑合作伙伴非常费时伤神。最初的规划虽然美好,但如果最后无法实现,也毫无意义。
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否要签署一份基于可能无法获批的规划的合同?是否要做出大量妥协,尽管房子本来可能更符合我们的期望?
再次感谢大家花时间和精力帮我理解这一切。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诸多建议。
我们的规划和选择建筑公司的决定在这些规定上遇到了困难。我们很难去规划一件我们不知道可以建成什么样的事情。当然我们有建设管理局关于后方土地开发的规定,但我找不到对此有依据的可靠资料。毕竟这些东西不会仅仅在周一例会上决定。
对于前方地块,局里的女士引用的是1960年12月28日版本的《建筑使用计划》,结合1958年《柏林建筑法规》(柏林建筑条例)、1971年XIV-A号开发规划及正式确定的街道和建筑退界线作为延续的(合格的)开发规划继续有效。
1991年关于前方地块房屋的建筑许可中写道:
“依据1985年2月28日的柏林建筑法规(柏林建筑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1990年10月2日,我们依据附属文件……授予许可。”
但这与建设管理局今天的说法不符。
我查看了她提到的三个文件,关于后方土地开发发现以下内容:
1958年柏林建筑条例:
- 从强制性街道侧建筑线、建筑边界或建筑退界线计算的最大开发深度,针对纯住宅和一般住宅区的开放式建筑是20米。
- 超过第1条所述限制的建筑物或建筑部分,若无城市规划方面的反对,可以获准。
指定的开发规划中关于允许的用地面积、楼面面积、建筑体积、建筑边界、开发深度、建筑设施和停车位均引用了1968年11月26日的《建筑使用条例》中特定条款。
关于开发深度规定:
- (3)若设定了建筑边界,建筑物和建筑部分不得超出。允许轻微部分突出。第2款第3句同样适用。
- (4)若设定了开发深度,第3款同样适用。开发深度应从实际街道边界测量,除非开发规划另有规定。
从尺寸上看,我们最希望建造的还是跟前面一样的房子(带老虎窗和/或第3个山墙)。其檐口高度为4.30米。
据建设管理局说这是不可能的。不过我不清楚当房屋最高屋脊高度保持在规定的8.50米时,30厘米的差距有何影响。老虎窗和山墙会使阁楼变成完整楼层(设计中分别为3.68米长,总长12.81米)。
我的基本问题是,这些后方土地开发的规定到底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三个文件中均未给出具体尺寸。
1958年《柏林建筑条例》中仅有如下条款说明:
- 对于对城市规划有特殊意义的街道和广场上的建筑物及其变更,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特殊设计要求,特别是关于结构、楼层数、楼层高度、檐口高度、屋脊方向、屋顶形式、建筑材料的使用、颜色、装饰和抹灰等。
后方土地开发是否属于具有特殊城市规划意义的广场?那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
请别误会,我并不是想为此寻求法律诉讼。我们只是想建一座适合自己的房子,不想妥协太多。
找到一个合适的建筑合作伙伴非常费时伤神。最初的规划虽然美好,但如果最后无法实现,也毫无意义。
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否要签署一份基于可能无法获批的规划的合同?是否要做出大量妥协,尽管房子本来可能更符合我们的期望?
再次感谢大家花时间和精力帮我理解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