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设计 / 有两个完整楼层时必须使用第二层

  • Erstellt am 2017-03-08 16:29:51

RobsonMKK

2017-03-10 08:57:30
  • #1
所以我才说可能。
 

Iktinos

2017-03-10 10:46:40
  • #2
这由你决定……关于何时一层被视为完整楼层的规定(各联邦州之间只有基本差异)在本案例中无关紧要。如果罗马数字II用圆圈标出,那么必须建造完整的二层结构,而不是_计算上的_二层结构。这也是楼主提供信息的唯一意义……到目前为止。
 

mertmk3

2017-03-10 10:52:15
  • #3
奇怪,到目前为止我一直被告知我仍然可以使用[Kniestock]。我把这作为一个要点,会和建筑师讨论。如果真的必须有完整楼层,最好将DN保持在30°,这样屋顶不会变得不必要地高。不过我认为部分开启屋顶没有问题。

关于总高度,建设规划中有如下表格,以从地面层地板高度到外墙与屋顶的交点测量:

完整楼层数 建筑高度[m]
I 3.5m
II 6.2m
 

11ant

2017-03-10 14:00:09
  • #4


我几乎不相信一个州的建筑法规会同时采用两个完整层的标准:在建筑法规意义上的完整层,在建设计划的意义上也是完整层。突然只计算无屋顶斜面的楼层,我哪里都没看到写过。楼层数量的框选仅表示这里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强制要求。通过框选我看不出有达到完整层数的特定方式被规定。

不过,我看到楼层数量标为“II”的地方,并没有同时给出一层或两层的选择——建设计划中是否也有带有框选“I”的地段?否则这张表就没什么意义。

所提及的高度基准实际上类似于檐口高度,只是不是测量雨水槽,而是测量房屋墙面。6.2米在这里无论如何足够用于膝墙高度或甚至是“按Iktinos标准”的完整层。

我以180厘米膝墙高和30°坡屋顶(两坡屋顶)举例计算。若是四坡屋顶,计算会稍复杂一些。若为45°,甚至只需2米房屋深度,就足以产生这样一个完整层。

依我看法,在(这里很遗憾不被允许的)20°坡度下,屋顶底部通透整个房间是可以想象的,而不会视觉上使小房间显得“尖锐”。30°时,我会排除某些房间,45°时我个人觉得几乎必须在儿童房设置阁楼床。
 

mertmk3

2017-03-10 15:14:05
  • #5
是的,也有带有字母I的地块,但没有被圈起来。
 

11ant

2017-03-10 20:40:40
  • #6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如果只有一层完整楼层,那么只要建造,楼层的“最高数”就自动用尽了。理论上也可以在那里建一层带有踢脚墙的单独楼层,但下面不会有(因为地下室不算)另一完整楼层,其占地面积能作为高度比例的依据——因此“绝不会有”完整楼层。虽然可以将一层楼层挖得很深,使地下室带踢脚墙且顶部距离地面少于1.4米。但是没人会为了理论上符合建设规划而去建这么荒谬的东西。所以这里完全可以放心不画“I”的圈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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