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ketier
2013-10-11 09:55:35
- #1
但在抽象的例子中,新建筑不应位于他人的土地上,而应位于房屋建造者本人拥有一半权利的共有/分割所有权土地上。我对建筑法的解释很感兴趣。从实践中我知道,税务局不会将这样的房屋视为建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
这里法律观点相当明确。土地的每一平方毫米都会根据土地份额进行划分。不存在土地左半边是我的,右半边是你的情况。
这里是关于《住宅产权法》的维基百科摘录:
《民法典》(建筑法)不承认对实际建筑部分的所有权,所有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完全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第94条 建筑法),因此建筑物及其中的单个住宅不可能拥有独立所有权。《建筑法》虽然在第1093条规定了住宅权,但这不能实现将建筑物分割成独立住宅(所谓专有权)的目的。
因此,《建筑法》的规定被证明过于不灵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住房需求迫使人们寻找一种方式,使住房需求者既能参与融资,又能作为所有者获得实际价值。这一可能性于1951年通过法律设立。
我不知道这样专有权是否也适用于整栋建筑物。
但由于这份《住宅产权分割声明》也必须登记在土地登记册中,正如你所说,我会坚持要进行完整的土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