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 31 建筑法:屋顶坡度,屋顶形状,屋顶结构

  • Erstellt am 2020-02-20 11:38:47

Escroda

2020-02-22 06:31:43
  • #1

也许是,也许不是。你最好找一个你相信能实现你愿望的草拟者,或者至少表现出在撰写偏差理由方面有深厚知识和经验的人。

能。你可以在律师Sebastian Veelken的nrw-Baurecht网站上找到旧规章,路径为建筑法外行 -> 公共建筑法:常见问题 -> 查找法律文本(建筑法及更多) -> 最后一段,最后一点:州建筑条例 - 旧版本

你当然也可以通过内政部官方网站recht.nrw.de上的法律和条例公报逆向浏览。
 

Apolyxo

2020-05-06 09:54:49
  • #2
我又想到两个关于这个主题的想法: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69条对两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作出的决定:

    [*]如果它们旨在实现节水或节能的项目
    [*]或者用于创造或更新住宅空间


如果我没理解错,这给了我两个论点:

屋顶坡度达到45度及以上在太阳能热利用上更高效,因此属于此情况(参见杜塞尔多夫行政法院,25 K 3310/11关于因效率原因偏离脊向的判决)

也许可以通过“住宅空间的更新”来为屋顶形式辩护,尤其是当新建筑要保留相同屋顶时。但这个概念非常模糊,而且自2018年建筑条例修订后才有此规定。目前还找不到关于该规定的判决。

根据我的调查,这条规定是根据委员会会议记录采纳自VdW的意见(修改提案的理由相同):



[@Escroda] 你了解这条规定吗?知道更多相关信息吗?
 

Escroda

2020-05-06 19:51:18
  • #3
不知道。 我不这么认为。但我对此不太了解。因此和我讨论这个问题没什么意义。 抱歉,我无法继续理解你的论点,建议你再次咨询经验丰富且熟悉当地情况的规划师。 偶尔我还是庆幸自己没有成为建筑师。
 

Apolyxo

2020-05-06 22:12:07
  • #4
未来几周内将会有建筑预先询问。只是:理由越多,通过论证成功的机会就越大。

关于屋脊方向,杜塞尔多夫行政法院在2012年1月30日的判决(案号 25 K 3310/11)中认为必须批准偏差,因为这能提高效率。

现在,对该处屋顶坡度进行类似的论证应该并非完全荒谬——至少作为辅助或者附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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