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glied123
2024-09-25 15:49:09
- #1
如果它位于外部区域 (§35),那么就不可能有建设规划,反之亦然——那到底是怎样的呢?
你所说的附加条件大概是指,基础设施建设不是赠送的,需要你们自己支付?——那么你们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种义务,实际上是向“公婆和配偶房地产开发有限合伙公司”投入的一笔不错的“资本”。在你们的具体案例中这无关紧要,但为了那些静静阅读的人(90%的论坛用户都是如此),这里也解释一下这种结构,适用于赠与价值超过单次赠与免税额的情况:如果不是以土地作为土地直接转让,而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间接转让,赠与者可以保留公司的股份,并在后续赠与时转让;赠与者特别高兴的是,通常在第一次赠与时尚未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尚未出生)的孙辈,可以在第二次赠与之前就已成为股东之一。这样一次性赠与孩子(享有最大免税额),一次性赠与配偶,在第二轮再赠与孩子和配偶(或合并申报的夫妻),以及首次赠与婚姻中的每个孙辈。完整的方案应该是法律和税务咨询,因此不会由我提供——而——一个狡猾的人可以自行联想他们被谁咨询——应该由合适的专业人士进行。德国笨拙的米歇尔如何养肥他的税务机关,而贵族却示范了另一种方式,这令人难以置信但却不幸是真实的。
适用于该地区其他地方的建设规划也将应用于这块土地。
没错,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必须自己承担。
好主意,我以前从没听说过!如果这块土地突然变得更有价值,那确实是个好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