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用益权/租赁之前占有 - 缺点?

  • Erstellt am 2021-03-31 13:22:34

Frelili

2021-03-31 20:59:01
  • #1

是的。应该/想要并且被允许这么做。但最初是没有租金也没有租赁合同的。只是直接搬进去,登记居住地,暂时只是在那里居住。孩子是从国外回来的,需要一个住处。既然房子就在那儿而且是空着的,为什么要去外面租别的地方呢,……这就是背景。
 

Frelili

2021-03-31 21:01:43
  • #2

是的,他们想。也愿意在一年半或两年后入住。但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是的。作为非常乡村地区的第二住所。
 

nordanney

2021-03-31 21:15:38
  • #3
说得直白点:那赠与、用益权以及周边那些一堆繁琐手续到底是为了什么?除了产生无谓的费用,这根本带不来任何增值。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Frelili

2021-03-31 21:51:03
  • #4
哦。用益权难道不是一种非常常见且经常使用的程序吗?现在读起来好像它非常稀有。

这些想法是:


    [*]生前赠与(据说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

    [*]用益权,因为赠与人在未来1到3年内还想自己使用公寓

    [*]“周围的”,你具体还指什么?


问候
 

nordanney

2021-03-31 22:01:53
  • #5

确实是这样。


用益权和赠与人的使用权没有任何关系。你们没有那个权利。这需要通过居住权来解决。

环绕的情况 = 免费使用、赠与、出租、自用、所有相关的公证费、对银行而言不可抵押(只要用益权优先)。

你仍然没有说为什么你们真的想这么做。
 

saralina87

2021-03-31 22:09:56
  • #6

受益使用权在农业中常见,作为预先继承的一部分,在你们的结构中我倒更倾向于想到类似居住权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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