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土地时的赠与税

  • Erstellt am 2021-03-20 12:02:04

Juicy1990

2021-03-20 17:39:08
  • #1
0

我又重新查阅了一下资料。这只适用于配偶/伴侣之间自用的房产。
所以这个理由当然不成立了。谢谢你的建议让我再确认一下 ;)

能不能跟税务局说,这个地区的土地基准价对于未建房的地块来说定得太高了?
比如,如果地块上还有一栋需要拆除的老房子,或者地块需要填土才能建造独栋住宅,情况会怎样等等。

我记得我也曾经读到过,税务局以前会在土地基准价上再扣除20%的折扣。
我只是好奇,这个计算方法是否真的这么死板,税务局是否完全按照这个来执行。


这当然是因为有远亲关系。通常在自由市场上没有低于土地基准价的情况。

问候!
 

Zubi123

2021-03-20 17:59:02
  • #2


你大概指的是《继承税法》第13d条或第13条第1款第4a-c项。
但13d条只适用于之前和之后都出租的已建成土地。

第13条第1款在你的情况下也不会适用。



根据《评估法》第179条,评估是以土地指导价为基础进行的。你必须提出具体理由,说明土地指导价不是市场价。——> 《评估法》第198条
但这可能会比较难,因为土地指导价通常已经明显高于真实市场价。

你要么多付钱,这样相应地土地交易税的计税基础也会提高,要么你接受赠与,开心地少付钱,但要支付应缴的赠与税 ;-)
 

Juicy1990

2021-03-20 18:14:30
  • #3


总的来说,对我来说,任何属于混合赠与的欧元都比更高的购价加土地购置税和公证费要好,
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尽办法避免支付这些费用,尽管这可能行不通。
人生只有两件事是确定的:死亡和税收 ;)

出于兴趣问一下,如果市政府或乡镇是按土地基准价出售的情况呢?
税务局会警觉吗?我几乎难以想象……
 

Zubi123

2021-03-20 20:50:46
  • #4


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赠与。
根据建筑法第516条,赠与是指无偿给予,目的是使受赠人获益。
这在市政当局的情况下通常不成立。

为什么你以半个土地基准价拿到这块地?这要么是以前所有者有赠与的意图,即使没有亲属关系,
要么是存在另一种形式的对价(附带协议)(交换)?
 

Juicy1990

2021-03-20 20:57:01
  • #5


这是远亲关系,但就免税额或税率等级而言无关紧要。除了“家庭折扣”之外,没有其他附带协议。
 

Zubi123

2021-03-20 21:04:07
  • #6
然后同意以BRW减去40,000欧元作为购买价格。
你们实际想/应该支付的价格与此价格的差额不会支付,而是约定一笔最低利息的贷款。
10年期满后,部分贷款金额(40,000欧元)将被免除。
如有必要,再经过10年时再次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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