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äuslebauer40
2012-09-07 14:27:44
- #1
... 但没有付款计划是不太合理的。必须在某处约定什么时候支付什么款项。对于我们交给建筑承包商的追加工作,通常是先支付60%的预付款,剩余40%在完工时支付。另外,每次阶段付款(例如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屋顶完成后等)都会从发票中扣留3%的保证金。因此,在房屋完工后,我们实际上还持有约6%的约定房价款项。3%的保留款 + 3%的保证金...
60%的预付款根本不正确。仅供参考:
建筑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及指导原则,建筑承包商有先行履约义务。他必须先行履约,只有在提供了相应的、能够反映在建筑物价值增加上的工程后,才能根据《建筑法》第632a条第1款要求阶段付款。
建筑承包商理所当然地多次试图通过设计对他们有利的阶段付款条款来部分回避这种先行履约义务。
大约80%的商业建筑承包商与私人房屋建造者之间签订的建筑合同中,这些付款计划是不平衡的,并且对业主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