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roda
2018-05-10 10:20:01
- #1
非常感谢您的提示。我觉得非常有趣。从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即使是法官们也未必意见一致,但同时也说明每个细节都很重要。在引用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涉及的是在不可建设的土地面积外设置广告设施,初审法院认可了其合法性。联邦行政法院虽然认为该广告设施是不合法的,但仅仅是因为它并非为该地块上的企业做广告,因此它不是附属设施而是主要设施。如果你有不同的解读,请告知。
这对停车位和车库不适用(自用停车场或停车楼除外)。因此,我认为在7米范围内是允许的。
《建筑用途条例》第23条
...
(5)如果建设规划没有另行规定,可以在非可建设的土地面积上允许作为第14条所指的附属设施。同样适用于根据州法律在距离范围内允许或可被允许的建筑物设施。
如果提问者必须经过各级诉讼程序,可能要到最后一座核电站关闭后才能在新卧室中过夜。但他已经开始接受7米的限制了。
有没有屋顶都无关紧要,因为即使是没有顶的停车位也属于建筑设施。不过,敞篷车确实很需要一个车顶保护。用屋顶毁坏前院给小车的停车位。
如果你找到了,请告诉我。我虽然不是律师,但我试图理解这一群体。我刚才看过的评论现在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