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x 年内出售/出租的合同罚款

  • Erstellt am 2018-11-01 21:02:20

Bookstar

2018-11-01 22:14:50
  • #1
土地基准价格并不代表市场价值。经验法则是土地基准价格 * 2.5 = 市场价值。

土地基准价格通常不包含基础设施费用,而基础设施费用也非常昂贵。你通常从市政府购买的是完全建设好的土地。
 

Farilo

2018-11-02 02:21:35
  • #2

嗨,Bookstar,
这不对。因为基准地价部分是根据前几年的销售情况得出的,不是吗?
比如我住的汉堡这里,2016年的基准地价是每平方米350欧元。最近这里一块最后的地皮也卖出去了。
当然,也可以有其他方法。
 

HilfeHilfe

2018-11-02 06:33:39
  • #3
是的,这确实限制了你们的生活方式。有没有可以问问的人?
基本上总会有需要搬家的情况。
 

montessalet

2018-11-02 06:54:19
  • #4
“‘自住’和‘前十年内不得转让’之间不一定有因果关系。你说过这是关于‘自住’的话题。现在的问题是,这在市政府的销售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你也可以提供你可能有的意见。我完全理解市政府的做法:目的是制止用‘便宜’(这是相对的……)获得的土地进行投机:销售应面向‘最终消费者’。许多市镇有一个复杂的积分系统,几乎不可能让外地人买到土地。通常还会有建筑义务(以防止囤积建筑用地)。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建成建筑物(或者说没有准备入住;或已开始施工等),市政府有回购权。我觉得这挺不错的。通过建筑义务,通常也能确保建设用地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被完全建设(如果建筑用地销售进行中)。老实说,如果合同中没有排除转售,我也不会太担心:如果新买家仍然‘自住’,要求依然得到满足。”
 

Alex85

2018-11-02 06:55:12
  • #5
这个想法其实不错,可以阻止投机行为。但在具体实施上,无论是持续时间还是费用方面都相当严厉。至少应该考虑解决特殊困难情况,比如职业调动等,否则我觉得这根本不公平(如果 überhaupt 允许的话)。
 

Suarez

2018-11-02 15:26:08
  • #6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制定此类规定的理由,但其严厉程度明显过头了。与负责人交谈后得知,这一点也不会改变,万一发生情况,市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看来我最好不要碰那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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