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讨论。
如果有只猫经常在我的花园里拉屎,我会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
这里没有被讨论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猫并不是从天而降或者凭空出现的(比如之前讨论过的貂、獾等),而是有人为了个人娱乐而养了这只动物。
这才是关键点,也是在法律视角上极大影响判断的因素。
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833条。
我的花园的使用权被限制,至少暂时可以说是受到了损害。
养猫的人现在有责任修复这种损害。
如果他不履行责任,我认为采取相应措施是合理的,力度应逐步加强直到达到效果。
为什么我要因为别人养猫开心而限制我的财产?别人如果每天凌晨两点把摩托车怠速10分钟,也不会有人讨论这个问题。
仅仅因为损害的来源是活的,并且被有些人认为可爱,我认为这还远不足以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