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税的评估

  • Erstellt am 2021-02-21 07:58:58

Plonk109

2021-02-21 07:58:58
  • #1
大家好,

作为法律外行,我想请教这里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各位一个问题:

购买价格为总金额x

该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地块A
土壤置换B
建筑许可权利和规划C

我是不是“只”需要为A缴纳土地购置税,而B和C则会减少税负,还是我理解错了?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
 

Isokrates

2021-02-21 09:48:45
  • #2
早上好,

这里适用《土地购置税法》第8条和第9条,这些条款规定,在购买土地时,买方的对价构成土地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此外,总是提到统一的购置标的物,这意味着所有属于该土地的内容都计入计税依据。

关于当前情况。
ME需要就全部购价缴纳土地购置税,因为土地连同相关服务一并出售,且我没有想起任何免税规定适用。

建议:
为了避免麻烦和土地购置税,值得将公证合同中的服务B和C剔除,之后单独委托。不过,这在卖方那边能否实现尚不确定。
 

Fuchur

2021-02-21 09:53:41
  • #3
如果这些项目只是从合同中剔除,但双方都同意这些工作日后肯定会支付给卖方(计划似乎已经完成?),那么我认为这是一种捆绑交易,也会导致需缴税。
 

Isokrates

2021-02-21 10:19:50
  • #4


如果公证合同先执行,然后才在另一份单独合同中约定进一步的服务,则不属于附加交易,因为在此情况下,选择合同方是自由的,且不能将其与原始的房产购买联系在一起,认为这些服务是不可分割的。

对于与房产及其建设或使用相关的其他服务,房地产转让税法中已经没有相应的适用条款。

在附加交易中,合同的顺序始终是重要的。
 

Fuchur

2021-02-21 10:24:50
  • #5
我对原贴的文本的理解是,似乎要出售一份已经完成的规划和建筑许可,那么买方在选择上将不再自由。同样,从我的角度来看,想要将土方工程纳入公证合同只有在工程已经完成或者买方被迫与卖方一起实施时才有意义。

如果真的只是卖方的自由报价,那么通过公证合同当然是最差的方式。
 

Plonk109

2021-02-21 10:43:28
  • #6
早上好,

感谢您的详尽回复。

合同的构成仅仅是因为卖方想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费。

纯购买价格相对于BRW来说过低,不足以签订单独的B&C合同。

祝你们周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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