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时必须这样:房屋继承,配偶保护

  • Erstellt am 2019-01-16 18:11:41

HilfeHilfe

2019-01-17 15:01:49
  • #1
简单地存钱或者只为对方以利益为目的签一份小额风险寿险就好了。万一去世了,再给父母赔偿,或者在遗嘱里写明配偶应该得到100%,并且支付法定继承份额。

风险寿险其实不花钱。

如果临终前还要出什么说明,家庭矛盾就难免了。
 

Elina

2019-01-17 15:16:31
  • #2
感谢您的异议。

这个判决(案号:12 O 82/17)如何解释:根据该判决,终身受益权会减少法定继承份额:

引用:“在计算法定继承份额相关的遗产价值时,应当考虑终身受益权对价值的减损,即使被告作为唯一继承人同时是终身受益权人。一位专家指出,被告的终身受益权大幅降低了遗产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

关于赠与的问题我也看过,但在这些情况下,实际上进行了赠与(即所有权转移),多数是给孩子的。而我上述例子中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对吗?
 

apokolok

2019-01-17 16:12:00
  • #3

完全符合这个情况。
如果你阅读判决理由,正是你的案例被作为与审理案件的区分例子提到。
不同之处在于:那位女士在继承前并不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另一个关键点是:赠与时(终身使用权登记时)双方伴侣尚未结婚。
 

nordanney

2019-01-17 16:24:40
  • #4
首先,今天银行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如果你们有贷款的话)。以后用益权/居住权或其他权利的登记是次级的,在任何拍卖中都会被取消,不论是由银行还是继承人操作。要使用益权“拍卖有效”,银行必须同意并且让它的抵押权降为次级。但银行不会这样做,因为这会损害银行对该资产价值的评估(用益权在强制执行时就不会被取消,因此几乎没有甚至没有买家)。用益权登记时间早于继承发生这个因素是完全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与银行的关系。
 

Elina

2019-01-17 17:43:30
  • #5


没错,判决中提到的案例这里其实不太适用(应该是关于夫妻的)。这是我从判决中能提取到的信息——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应该寻求律师的建议。
事情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不过似乎还有一个漏洞。如果赠与附带对价,评价就会不同?在我的例子中,夫妻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各自份额的用益权。对于普通财产(或是两份财产),双方互相赠与时,这种做法毫无意义,因为财产总量并未减少,遗产中必须继承的份额保持不变。
但是,对于赠与的用益权情况可能(大概)不同,因为用益权不可继承,且在一方去世时终止。被赠与的价值随之消失,不计入遗产。



谢谢提醒,如果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已经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当银行的土地抵押权还存在时,他是否可以申请共有财产的拍卖分割?
 

nordanney

2019-01-17 18:25:12
  • #6

是的,这是日常操作,因为许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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