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时必须这样:房屋继承,配偶保护

  • Erstellt am 2019-01-16 18:11:41

Maria16

2019-01-17 09:54:37
  • #1
人们现在就可以安排放弃法定继承份额,而且不必等到继承事件发生。继承事件发生时,父母确实可以放弃继承权。可是,也可以现在和所有在世的人谈谈,去找公证人,并起草相关文件。具体怎么操作,我会和公证人确认。

当然,前提是现在关系良好,父母也愿意签署这些文件。
 

HilfeHilfe

2019-01-17 10:23:10
  • #2


想和我们孩子们这么做

我说不
 

apokolok

2019-01-17 10:46:18
  • #3
嗯, Pflichtteil 就是 Pflichtteil,立法者设计它是有道理的。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继承人对留下的伴侣非常不友好,以至于例如愿意接受分割拍卖,那就只能说他们运气不好。父母还是孩子,这没什么区别。

放弃 Pflichtteil 的时间点其实无关紧要。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已经出了很大问题,否则人们根本不会想到这个问题。

因此,我认为提前放弃声明是不可能的。

唯一的保障方式是:现在就把预期的 Pflichtteil 储备起来(如果不可能一次性做到,就逐步累积)。
 

Elina

2019-01-17 14:19:59
  • #4


仅供理解:用益权只有在最先登记权利的银行,即这里的抵押权,实际上进行房屋拍卖时才会被注销吗?

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在一份柏林遗嘱中,原本归父母的遗产份额已不再是法定继承份额(即作为新共有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中,从而有权要求分割拍卖)。而只剩下了必须继承的份额。但必须继承的份额不构成共有人身份,而仅仅是一项金钱要求,因此分割拍卖就不成立了。

但是即使在分割拍卖中,如果用益权是在继承发生之前登记的,即用益权的等级高于继承人的权利,是否用益权也不能被注销?
 

Elina

2019-01-17 14:46:04
  • #5


所以才有《柏林遗嘱》。通过它排除了法定继承份额——那是真正的房屋共有权,而限制在法定最低继承份额上,这只是纯货币请求。这样继承人不会被登记进土地登记簿,分割拍卖也被排除。

然后只剩下尽可能贬值法定最低继承份额的问题。它是按百分比计算的(在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情况下,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仅能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而作为法定最低继承份额又占一半,即八分之一,每位父母分别是6.25%。

而6.25%的零就是零。
如果通过登记夫妻生前的相互用益权,几乎毁灭房屋对其他所有人的价值,那么法定最低继承份额剩下的就不多了。

最终目的就是避免剩余的配偶突然面临巨额的金钱请求。


总结:
法定继承份额和共同财产制计算:岳父母将获得25%的继承份额(房屋所有权):房屋价值例如200,000欧元,其中100,000欧元为继承份额(房屋的一半被继承):其中25%为25,000欧元,即土地登记簿中12.5%/八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包括分割拍卖权。
附加说明:如果父母双方去世,姐夫/嫂子也可能继承,因为他们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会递补。

父母被剥夺继承权(柏林遗嘱)和共同财产制计算:岳父母仅获得法定最低继承份额(货币请求):无房屋份额,无土地登记簿登记,无分割拍卖权。法定最低继承份额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即两位父母合计12.5%,或一位父母存活则为6.25%。相当于12,500欧元或6,250欧元的货币请求。
附加说明:如果父母双方均已去世,姐夫/嫂子不会递补,因为他们无权请求法定最低继承份额。

登记用益权计算:房屋价值因用益权而贬值,依据权利人的年龄(剩余使用年限按表格计算)和房屋年价值。以一位60岁权利人计算,粗略估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5年,房屋价值为200,000欧元,年价值5%,用益权价值为10,000欧元(年价值)*15年=150,000欧元。房屋剩余价值仅为50,000欧元,其法定最低继承份额将基于此计算,但我不确定是否还需对剩余房屋价值再减半(因为只有一半共有份额被继承)。最坏情况下仍按50,000欧元计算,则12.5%即为6,250欧元(两位父母合计),单个父母为3,125欧元(如果只取剩余价值一半则更少)。
这金额依然不少,但应该不会让遗留配偶破产,因为必要时他还可以抵押房产贷款(土地债权此时通常远大于剩余债务)。
附加说明:应扣除公证人登记用益权的费用(通常也需几百欧元)。

这里排除放弃法定最低继承份额。一方面因为放弃往往需获得补偿(我个人也不会无偿签署);另一方面法律安全性存疑,若父母背后是社会救助机构,后者肯定会追讨护理院/基本保障费用。毕竟社会福利受益人的“人为贫困”是被排除的。

因为也许其他人也遇到“与岳父母关系不好”或父母处于基本保障/护理问题的情形,可能对他人也有参考价值。

如果我有错误,请指正。谢谢大家!
 

apokolok

2019-01-17 15:00:00
  • #6
设置用益权等同于赠与。虽然这在夫妻间的税务方面通常不相关,但对法定继承份额来说却是相关的。

对于在继承发生前不足10年内进行的赠与,每过去一年,相当于将赠与价值的10%计入遗产总额。

问题是:只要你继续拥有该房产,10年期限就不会开始计算。

因此,法定继承份额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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