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experte
2010-12-02 11:00:17
- #1
2009年8月土地转让税的最新趋势
这里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
1. 各联邦州可以通过联邦主义改革伴随法自行确定税率。柏林已于2007年1月1日利用这一规定,将自1998年全国统一的3.5%税率提高至4.5%。自2009年1月1日起,汉堡也以4.5%的税率加入了城市州行列,预计还会有更多联邦州跟进。
2. 德国财政部门即使在土地先前由自有管理方式取得的情况下,仍可对建筑成本征收土地转让税(欧盟法院,2008年11月27日判决,案号C-156/08)。因为对建筑商征收土地转让税和增值税并不违反欧盟法律。德国不受限制,可以在购买尚未开发土地时,将未来的建筑服务纳入土地转让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对同一交易额外征税。
欧盟法院判决确认了将整体物业纳入土地转让税征税范围的日益趋势。基于联邦财政法院的严格判例(如2006年8月23日判决,II R 42/04,BFH/NV 2007年第760页,及2009年4月2日裁定,II B 157/08,BFH/NV 2009年第1146页),财政部门日益重视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评估土地及随后建造建筑物的对价价值,因此对交钥匙工程的征税[B]日益增多。
[B]只有当新业主自行寻找合适的建筑公司且与土地卖方没有关联时,才可以分别处理并仅对土地征税。
由于计税基础越来越广,财政机关通过自查取证以证明取得完整物业的事实也不足为奇。在这方面,没有比国内购置不动产更透明的交易了。
· 公证人必须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18条申报土地买卖合同。
·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在两周内申报其非公证认证的协议内容(《土地转让税法》第19条)。
· 财政部门会收集证据以证明计税基础包括整体物业。为此,对于位于建筑区的未开发土地购置者,或有建筑意向的情况,财政部门会提前要求填写“816/9建筑查询表”相关的项目计划说明。
· 从地方报纸公告或施工标牌收集信息,以确定是否有统一销售并含建筑的计划。
· 利用自动收到的通报,可以推断前业主和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因此,对于公证人提交且金额超过125,000欧元的通报,将普遍制作核查通报发送至评估部门。
· 对于涉及外国公司作为购房者或出售方的土地交易,相关转让申报及土地合同副本会立即发送至负责该外国公司所得税征收的税务机关。
实务提示
联邦财政法院(2009年5月27日裁定,II R 64/08)对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8条第2款第3项按课税价值而非对价计算的土地转让税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为该做法未遵循联邦宪法法院对遗产税的要求,即所有资产类型均应按市场水平进行评估。
此致敬礼
这里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
1. 各联邦州可以通过联邦主义改革伴随法自行确定税率。柏林已于2007年1月1日利用这一规定,将自1998年全国统一的3.5%税率提高至4.5%。自2009年1月1日起,汉堡也以4.5%的税率加入了城市州行列,预计还会有更多联邦州跟进。
2. 德国财政部门即使在土地先前由自有管理方式取得的情况下,仍可对建筑成本征收土地转让税(欧盟法院,2008年11月27日判决,案号C-156/08)。因为对建筑商征收土地转让税和增值税并不违反欧盟法律。德国不受限制,可以在购买尚未开发土地时,将未来的建筑服务纳入土地转让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对同一交易额外征税。
欧盟法院判决确认了将整体物业纳入土地转让税征税范围的日益趋势。基于联邦财政法院的严格判例(如2006年8月23日判决,II R 42/04,BFH/NV 2007年第760页,及2009年4月2日裁定,II B 157/08,BFH/NV 2009年第1146页),财政部门日益重视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评估土地及随后建造建筑物的对价价值,因此对交钥匙工程的征税[B]日益增多。
[B]只有当新业主自行寻找合适的建筑公司且与土地卖方没有关联时,才可以分别处理并仅对土地征税。
由于计税基础越来越广,财政机关通过自查取证以证明取得完整物业的事实也不足为奇。在这方面,没有比国内购置不动产更透明的交易了。
· 公证人必须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18条申报土地买卖合同。
·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在两周内申报其非公证认证的协议内容(《土地转让税法》第19条)。
· 财政部门会收集证据以证明计税基础包括整体物业。为此,对于位于建筑区的未开发土地购置者,或有建筑意向的情况,财政部门会提前要求填写“816/9建筑查询表”相关的项目计划说明。
· 从地方报纸公告或施工标牌收集信息,以确定是否有统一销售并含建筑的计划。
· 利用自动收到的通报,可以推断前业主和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因此,对于公证人提交且金额超过125,000欧元的通报,将普遍制作核查通报发送至评估部门。
· 对于涉及外国公司作为购房者或出售方的土地交易,相关转让申报及土地合同副本会立即发送至负责该外国公司所得税征收的税务机关。
联邦财政法院(2009年5月27日裁定,II R 64/08)对根据土地转让税法第8条第2款第3项按课税价值而非对价计算的土地转让税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为该做法未遵循联邦宪法法院对遗产税的要求,即所有资产类型均应按市场水平进行评估。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