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动产取得税通知,同一合同文件

  • Erstellt am 2015-04-24 08:20:34

Bauexperte

2015-04-29 13:18:33
  • #1

这并不正确,或者是有人给你解释得不清楚。

**只有在新业主自己寻找合适的建筑公司,并且与土地卖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对土地进行单独处理并只对土地征税。

***购地时间无关紧要。唯一需要证明的是土地购买和后来建筑商/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经济联系,这样才能避免对房屋和土地征收土地转让税。

**我的主页
***联邦财政法院(例如,2006年8月23日判决,II R 42/04,BFH/NV 2007年第760页及2009年4月2日裁定,II B 157/08,BFH/NV 2009年第1146页)

莱茵地区的问候
 

Vega82

2015-04-29 13:29:53
  • #2
建筑专家,很遗憾你走错路了……我多次得到这样的确认,而且近年来已有一些相关的判例。
关于这个话题,谷歌提供了大量资料……
我在条款之间也看不到对此方法的任何理由,但事实是,通常都是这么操作的。
 

b_user

2015-04-29 13:46:19
  • #3
正如已经写过的,卖方和建筑监理/建筑公司/等之间绝对没有经济上的联系。根据Epis的提示,我应该是走运的,只需对土地份额缴税。

遗憾的是,我现在一时找不到,但前几天当我在谷歌上搜索这个话题时,发现了一些税务局方面(部分令人困惑)的处理方法。例如,有一条解释大致是:“如果建筑项目与土地购买紧密相关,那么应视为一个统一的合同体系,并针对土地和房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是我根据记忆引用的,但我确实看到了“... 紧密相关 ...”这样的表达。只是现在找不到了。你们当中有人知道类似的说法吗?
 

halve85

2017-12-14 01:18:57
  • #4
这里还有新的 Erkenntnisse 吗?
我现在也越来越多地看到 b_user 写的内容,当我用 Google 搜索时……

我目前的情况是:
申请市里的一个 Grundstück(我们能不能得到还很不确定)。与此同时,我们当然也在和潜在的 Bauunternehmen 谈判,了解盖房子的成本,并考虑在2018年新的要求使价格更高之前,锁定2017年的价格……

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在还没有拿到 Grundstück 之前签署房屋建造合同(带有保留条款,只有拿到 Grundstück 时才有效),那“我们也被合同束缚了”。至少单方面从房屋建造合同来看是这样。

Bauunternehmen 和作为 Grundstücksveräußerer 的市政府自然在经济上没有联系……但从大家的说法来看,税务局现在已经觉得市政府方面有6个月内建设义务,还有建房意图(是啊,我买 Grundstück 干嘛呢?!)就够了。
 

merlin83

2017-12-14 07:36:07
  • #5
公证合同只提交给了税务局。由此可能没有任何显现。因此通知书中没有包含建筑物信息。如果税务局没有知情,根据[173 ao]规定,土地可以在评税期限内进行变更。不管怎样,你可能也有根据[153 ao]的更正义务。最严重的情况是根据[370 AO]。
 

merlin83

2017-12-14 07:37:31
  • #6
建筑合同和土地是否必须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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