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合同更改通行权

  • Erstellt am 2020-06-01 20:08:30

nordanney

2020-06-01 21:39:00
  • #1

建设局怎么能改变你们公证登记的权利?这只能在地役权也经过公证变更的情况下才行。作为权利人,你们和前面的邻居有没有再次去公证处?你可以在受限地和权利地之间登记你想登记的内容。建设局无论怎么折腾都没用。如果你们约定了3米宽的路权,那就是3米。
我仍然不太明白具体发生了什么。
 

Tarnari

2020-06-01 22:11:32
  • #2

这正是我的意思。据我所知,建设局对此没有任何操作权。
谁卖了这块地,卖的时候又在土地登记簿上向谁做了什么保证?
 

Tolentino

2020-06-01 23:01:32
  • #3
我觉得这很有趣,因为我也是类似的情况,是前方那个附属地块的买家。也是3米的地带。不过我们这里还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建筑管理局的奇怪通知。请问是在土地登记变更后多久收到的?这会不会只是一个笔误?
 

Escroda

2020-06-02 00:30:45
  • #4

我认为,你已经在#3中抓住了混乱的原因。不幸的是,提问者(TE)没有回答你的问题。事实也不是完全一致。

我的猜测是:提问者想购买一块土地的一部分。由于该土地已有建筑,需取得规划许可机关的分割许可。只有在另一部分土地上注册有建筑负担时,才会批准该许可。由于对救援通道没有要求——如通过转盘梯车或大型消防车的可达性——因此建筑管理法规不要求通行权。通过建筑负担的公共法律保障仅限于必要的通行和管线权。提问者与登记无关,因为他尚未成为所有者。
公共法律建筑负担的负担和收益不影响通过土地登记保障的私法协议。

提问者并没有这么写,如果他理解成这样,那肯定是误解了。

建设局要求正是为纠正建筑违法状态所必需的建筑负担。私法协议对他们无关紧要。登记建筑负担和土地登记本身没有关系,除非受负担土地的所有者拒绝登记建筑负担,尽管土地登记簿中已有同意的登记。那时,建筑负担的登记是可诉求的。

那么后面那块地的所有者可能还没有提交建设申请。
 

Tolentino

2020-06-02 00:51:11
  • #5


没错,我们两个人这周才签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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