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2015-02-26 10:21:19
- #1
嗯,这又是一个法律逻辑的问题。如果建设根本不被允许,即根本不存在批准的可能性,那么对任何申请的拒绝也是多余的,因为这些申请根本不应该提出。因此,这是对(不允许的)申请的合理拒绝接受。根本不会进行申请处理。
这不正确。申请可以随意提出,无论多么荒谬——主管部门必须确认收到,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理由对即使是最荒谬的申请作出决定。
这里还需要注意,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合同将基础设施建设委托给第三方,但不是必须的。原则上,主管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没有与可接受的第三方达成合同,主管部门/社区则需要自行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责任。
如果主管部门玩“拒绝受理”的把戏,应该问问它有什么利益!?如果能有理由地拒绝申请,这几天内就能办完。用标准的文书和相关法规发送给申请人。这样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书面的,因此……是可以被质疑的。拒绝受理的唯一目的是不让事项开始。只有当主管部门怀疑申请基本上是可批准的,但对主管部门/社区有(经济)损害时,这才有意义。
此致
敬礼
Dirk Gra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