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里建筑法典似乎并不更优惠。
但是,适用于建筑物的建筑法典§ 634a) I Nr. 2确实更优惠。根据该条规定,保修期为5年,而根据建筑法典§ 634a) I Nr. 1,“物品”的保修期则为2年。
尽管TE这里不是新建,而是翻修/修复。但如果其在建筑物新建时被计入建筑工程费用,并且按性质和范围对建筑物的结构、实体、维护或可用性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与建筑物紧密结合,则视同新建。
不过:
通常的修理和维护工作或修复个别损坏(如新粉刷房屋,或暖气系统的热泵)不属于第2项,而属于第1项(即2年保修期)。
所以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因为这里可能是1:1替换,没有额外改进,我会认为其符合“建筑工程”的特征。
据我看,也不属于预制构件,后者根据(现行)建筑法典§ 650作为供货合同,基本适用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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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建筑法典相关规定:
§ 634a 建筑法典 - 缺陷索赔的时效
(1) § 634 第1、2和4项所列的索赔在以下期限内时效终止:
1. 除第2项外,对因制造、维护或变更物品或提供相关规划或监督服务而产生的工程,时效为两年,
2. 对建筑物及因提供相关规划或监督服务而产生的工程,时效为五年,及
3. 其余则适用一般时效期限。
(2) 第1款第1和2项所述情形的时效自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3) 与第1款第1和2项及第2款相反,如果承包商故意隐瞒缺陷,则索赔适用一般时效期限。但第1款第2项情形的时效不会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开始。
(4) § 634 所述的解除权适用§ 218。即使根据§ 218第1款解除无效,订购方仍可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前提是其有权根据解除主张拒付。若行使该权利,承包商可解除合同。
(5) § 634 所述的减价权适用§ 218及第4款第2句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