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按照标准层高,两边完全在地下,另外两边完全在地面上,情况就是这样。当然还要看联邦州,然后从哪个点开始测量以及坡地层到底有多高。但一般来说,你描述的邻居地下室典型高度平均140厘米,结合你描述的数据和一般假设,这显然不是上层地面层(VG)。不过这和你那边平均超过2/3或3/4露出地面的情况不同。这些是需要计算的,显然也无法从外观判断。
引用时,你把东西两侧的第二部分截断了:只有一侧完全在地下。两侧完全在地面上,一侧一半在地下一半在地上。以正常层高,平均不会达到140厘米。
不。如果是那样,他们会允许建三层建筑。坡地层很可能就是平均露出约140厘米的那层。我个人甚至怀疑坡地层是否允许设置居住空间!但最坏情况我们暂且不考虑。
邻居的坡地层肯定有居住空间(有的甚至是套房)。如果他们全都违法,我会很惊讶。
不,这都是经过计算的。不是这样一次那样一次地随机判断。 VG有明确的定义(依赖州建筑条例)。顶层阁楼不被列入,因为只有完整层(Vollgeschosse)才被计入。因此,屋顶结构必须建造得不成为VG。或者在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写为例如2层加阁楼。但即便如此,计算上也不能成为VG。 坡地层很可能也是如此:2层加一个坡地层,但坡地层不能成为VG。
我想说的是,在我过去几个月甚至几年看过的很多规划许可证中,常常允许阁楼算作完整层。尽管如此,几乎所有规划方案都是II+DG或I+DG。有时还单独注明“阁楼可计为完整层”,但并非总是如此。
因此,并非每一个法律上算作完整层的楼层,在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完整层数中也被计数。
地下室在建筑法规中可以算作完整层。这是对的。但法规中没有坡地层的定义。
没错,所以坡地层不能算作完整层?
比如说,墙高9.30米并不意味着允许建三层或墙体高度可见9.30米。你可以往坡地里建,也可以建坡地层。但很可能不能算作完整层。
你是按照你想的方式来解读事情。
把规划许可证发出来看看。然后看看这里:
https://www.hausbau-forum.de/threads/bebauungsplan-vom-architekt-nicht-eingehalten-konsequenz.33978/
这里有帕芬霍芬的例子,他们说明“2层加坡地层”是什么意思。很清楚地展示了坡地房屋应如何或可如何部分(平均140厘米)露出地面。
[ATTACH alt="337DF587-2344-4D50-8F78-B8CD77E64666.jpeg"]76576[/ATTACH]
我反问一个问题:我能不能把坡地层建成不算完整层?地面高度在规划中已定。我不能把坡地层向地下挖得更深。规划中未要求堆土,但画出了自然地形。允许堆土最高到2米。
巴伐利亚的完整层定义是:地下室若平均底板高出自然或指定地面1.20米以上,则视为完整层。
这意味着,为了让坡地层不算完整层,必须把它建成净空1.6米至1.7米的爬行地下室。
如果坡地层要有站立高度,要让它不算完整层,唯一办法是堆土。如果堆土也算作“指定的地面”,那堆土高度也是有限制的。规划最多允许2米堆土。若全部堆满,南侧大部分在地下,但按照边界距离和坡度规定,边界线4-5米范围内不允许堆土。
北侧不能堆土,否则无法通行进车库和入口。除了车库和入口,由于边界距离和坡度要求,也只能极少堆土。东侧不能堆土,因强制边界建筑,且邻地地势决定;西侧需要从南到北做坡度。如果粗略计算,坡地层净高不得超过2.1米至2.2米,否则又会算为完整层。此外堆土将高于边界地面,我的地块就成了大土堆,坡地层藏在土里。
已开发地块情况类似,但没人明显降低坡地层层高。你觉得他们都是违规划建吗?
关于示范规划:如果最大层高2.8米,坡地层按你说的1.4米规矩不是完整层。1.4米适用于巴符州还是北威州?巴伐利亚是1.2米规则,那坡地层按正常净高度(准确说起2.4米)就算完整层。而图中层高看起来是3米?
非常重要:我建议你直接打电话问相关机构,坡地层具体是什么意思,允许你建什么。
再次说明:我不在乎你建与不建,对我无影响。但如果是我,不会因为理解模糊而盲目规划。所有迹象表明,你基于错误事实,即使你对信息很保留。
放心,我会问的。但我实在难以想象他们会说坡地层只能是爬行地下室,或者必须堆土才能藏住坡地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