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认为你太过于从那个已经惊慌失措、防御索赔的总承包商(GU)的角度来看待整个事情。
我主要是从长期超负荷运作的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以及在这个案件中资金也没有被很好地利用;仅此而已。我不是说客。
这到底是关于什么的?托尼在一块地皮上签订了一个工程合同;计划建造的是一栋双拼别墅。他的邻居同样在建造一栋双拼别墅(被迫如此),但决定与托尼的计划不同,在其建筑中加建地下室。严格来说,我们有两个同等有效的意愿表示。法院不会在意——因为两个建筑申请几乎同时提交审批——谁稍早一天或谁稍晚一天签了合同。任何一个稍微认真工作的专业律师都会告诉你——如果双拼别墅的任一方确实存在金钱上的权利要求(就我工作经验而言,我对此表示怀疑)——两方必须达成一致。因为现在的建筑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双方有足够的时间……
我同意你的观点,托尼的销售方在告知工作上做得很不到位,这里的问题大概也就在此处。但托尼未来的邻居没有责任因为托尼没有被妥善告知而承担后果。这个建房者也在寻找一块地,将他的建筑愿望变为现实;仅此而已。你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带地下室的邻居,而第二个双拼别墅的合伙人现在要求你承担他的费用,只因为他想实现他对双拼别墅不同的想法。
关键点在于,两块地还没有任何建设,双方刚刚提交了各自的建筑申请。如果其中一边房子已经建好了,情况就完全不同,这时支持托尼的网友们的论点就对了。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并不明确托尼是否可以将他的额外费用转嫁给邻居或其供应商。如果你在谷歌查找上述情况,会发现大量判决,而这些判决很少如原告所设想的那样裁定。
但你的“解释”用得很好。毕竟这才是最后关键。谁能更好地解释法律,以及参与方的律师向法官推销其解释的能力,决定了结果。
这是老生常谈,依然有效——法庭裁决的不是法律,而是判决。
让我一再惊讶的是,一些总承包商面对建房者时的冷漠和厚颜无耻,明知(或自以为)处于优势地位。幸运的是,仍有一些建房者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能够像总承包商那样动用强大的法律武器。
你描述的是——相对于全国大多数诚实经营的建筑公司——一小部分供应商的做法。后者尤其以非常不诚实的定价策略为特点。但是,尽管有这么多告知,总有足够的建房者愿意冒这个风险,并签署这类合同。
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泛滥、各种专业咨询渠道增多的情况下,你几乎找不到一个建房者在签字前没有做过相关调查的投诉。但这也意味着签约前必须额外投入资金,这些资金是物有所值的。我想补充说,这样的论坛往往扭曲了实际情况,因为绝大多数发言的都是不满的建房者;所以你很难以此作为参考依据。
幸运的是,仍有一些建房者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能够像总承包商那样动用强大的法律武器。
在你们论坛的表现来看,情况总是一样:大概是那个“坏”建筑公司动了,而那个可怜的用户撤回了帖子。这已经和严肃的告知工作无关了;即使劝说也无济于事。恐惧历来都是糟糕的顾问!
我从事相关职业已二十年,处理过各种民事合同,但很少见到哪类合同像建筑合同那样,严重不利于其中一方,尤其是那被认为较弱的一方。
反例:我这几个月来一直提供建筑文件评估服务。你可以相信,我几乎能发现建筑说明中的每一个弱点,知道在哪些方面根据工程合同必须推荐咨询律师。如果我告诉你,即便如此,这类经过评估的文件仍然会被签署,只因为最终价格右下角那个数字太诱人——你怎么看?
我能理解你从你立场上支持建筑公司的理由,但你可以相信,我所说的那些“冷漠和厚颜无耻”多数是针对双方的。只是论坛上绝大多数用户眼中“坏”的建筑公司是罪魁祸首,所以我作为版主,尝试用我的调控让某些发言与不愉快的事实相符;仅此而已。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