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建筑合同的合同补充

  • Erstellt am 2012-07-27 08:35:03

Häuslebauer40

2012-07-28 00:43:54
  • #1


Bauexperte,虽然我经常赞赏你的帖子,但这次恐怕你缺乏必要的客观性。我觉得你看问题过于以已经惊慌失措抵御索赔的总承包商的角度出发。但是你用“解释”一词很贴切,这才是最终关键。谁能更好地解释法律,哪个参与的律师能更好地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解释,谁就占优势。

以下句子虽不是针对你,但我想借此机会说出来:

令我反复惊讶的是,有些总承包商对业主表现出的冷酷和无耻,明知道(或自以为)自己掌握主动权。幸运的是,还是有一些业主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能像总承包商一样使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我职业上已接触各种民事合同二十多年,但我很少见过哪种合同像建筑合同那样如此严重地损害合同一方,尤其是被认为处于弱势的一方。
 

willi22

2012-07-28 07:20:59
  • #2


错!我指的是你说的如果试图阻止邻居“有相关利益”,在法庭上肯定会输这一说法(帖子#15)——顺便说一句,你当时明确表达了法律立场!我同意你说每个案件都应个别看待,且这里不能提供明确的法律咨询。因此我建议Toni寻求法律咨询——你主张必须接受一万欧元作为额外的创立费用,而没有弄清具体的法律状况(我自己也不了解!)我认为这并不合理。
 

willi22

2012-07-28 07:32:49
  • #3
我同意你的看法,每个案例都应个别看待,并且这里不应提供法律咨询。
 

Bauexperte

2012-07-28 13:23:02
  • #4
你好,


我主要是从长期超负荷运作的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以及在这个案件中资金也没有被很好地利用;仅此而已。我不是说客。

这到底是关于什么的?托尼在一块地皮上签订了一个工程合同;计划建造的是一栋双拼别墅。他的邻居同样在建造一栋双拼别墅(被迫如此),但决定与托尼的计划不同,在其建筑中加建地下室。严格来说,我们有两个同等有效的意愿表示。法院不会在意——因为两个建筑申请几乎同时提交审批——谁稍早一天或谁稍晚一天签了合同。任何一个稍微认真工作的专业律师都会告诉你——如果双拼别墅的任一方确实存在金钱上的权利要求(就我工作经验而言,我对此表示怀疑)——两方必须达成一致。因为现在的建筑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双方有足够的时间……

我同意你的观点,托尼的销售方在告知工作上做得很不到位,这里的问题大概也就在此处。但托尼未来的邻居没有责任因为托尼没有被妥善告知而承担后果。这个建房者也在寻找一块地,将他的建筑愿望变为现实;仅此而已。你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带地下室的邻居,而第二个双拼别墅的合伙人现在要求你承担他的费用,只因为他想实现他对双拼别墅不同的想法。

关键点在于,两块地还没有任何建设,双方刚刚提交了各自的建筑申请。如果其中一边房子已经建好了,情况就完全不同,这时支持托尼的网友们的论点就对了。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并不明确托尼是否可以将他的额外费用转嫁给邻居或其供应商。如果你在谷歌查找上述情况,会发现大量判决,而这些判决很少如原告所设想的那样裁定。


这是老生常谈,依然有效——法庭裁决的不是法律,而是判决。


你描述的是——相对于全国大多数诚实经营的建筑公司——一小部分供应商的做法。后者尤其以非常不诚实的定价策略为特点。但是,尽管有这么多告知,总有足够的建房者愿意冒这个风险,并签署这类合同。

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泛滥、各种专业咨询渠道增多的情况下,你几乎找不到一个建房者在签字前没有做过相关调查的投诉。但这也意味着签约前必须额外投入资金,这些资金是物有所值的。我想补充说,这样的论坛往往扭曲了实际情况,因为绝大多数发言的都是不满的建房者;所以你很难以此作为参考依据。


在你们论坛的表现来看,情况总是一样:大概是那个“坏”建筑公司动了,而那个可怜的用户撤回了帖子。这已经和严肃的告知工作无关了;即使劝说也无济于事。恐惧历来都是糟糕的顾问!


反例:我这几个月来一直提供建筑文件评估服务。你可以相信,我几乎能发现建筑说明中的每一个弱点,知道在哪些方面根据工程合同必须推荐咨询律师。如果我告诉你,即便如此,这类经过评估的文件仍然会被签署,只因为最终价格右下角那个数字太诱人——你怎么看?

我能理解你从你立场上支持建筑公司的理由,但你可以相信,我所说的那些“冷漠和厚颜无耻”多数是针对双方的。只是论坛上绝大多数用户眼中“坏”的建筑公司是罪魁祸首,所以我作为版主,尝试用我的调控让某些发言与不愉快的事实相符;仅此而已。

此致
敬礼
 

willi22

2012-07-28 16:47:33
  • #5
@ Bauexperte:

如果两块地都还属于开发商,我无法判断。如果不是:
我仍然无法理解法律依据是什么,允许剥夺他人土地的承载力而不提供补偿。有地下室的正是需要邻地的人。没有地下室的人通常可以在没有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建房——反过来没有同意就很困难。我们很庆幸当初接受了法律咨询——1万欧元左右,这差不多也是我们加固地基的费用,我们远没有花那么多。我们的地块也曾准备被挖掘——起初不想支付任何费用,后来提出的措施对我们和我们的专家来说都不够。我们没有在法庭上败诉。当然,不能从中推断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但我真的很想知道,在你看来,在哪个法律依据下邻地可以被挖掘(而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地下室的权利依据是什么?
 

Bauexperte

2012-07-29 14:44:54
  • #6
你好,


那情况也不会有所不同;只是在事先确定——因为开发商通常会同时卖房子和土地——任何额外的基础费用都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会出现,因为聪明的开发商要么只提供有地下室的房子,要么只提供无地下室的房子;不会有混合的情况——如果他确实采取了这种不讨喜的做法,那也只能是让买家承担所描述的额外费用。


如果你读了我写的内容——尤其是在这个帖子里我投入了不少时间——你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我从未写过或暗示说可以“掘开”土地而不将受影响的土地恢复到可建筑状态。我2012年7月27日回复Musketier时说过:“……有地下室的邻居必须根据地质报告将其地下室完全回填——他有此义务。”


我想知道你从哪里得到这个智慧?Toni“也需要”邻居的地,或者你以为地基的工作空间会止于共墙吗?

邻居,也就是有地下室的人,建地下室时不需要Toni的同意。但他必须像之前说的那样,将在Toni土地上的施工空间重新回填。如果Toni坚持保留土地,并且能与未来邻居聪明地协商,可以扩大围绕邻居地下室所需的施工空间(在Toni的土地上),以便Toni的建筑工程师能够设置退台。这样,两个独立屋的业主就可以至少在共墙一侧共享土方开挖工作;这在必要的土方工程中是一笔不小的节省。如果参与项目的施工经理相处融洽,他们通常会以最节约成本的方式为业主协调处理这些问题。

目前两份施工许可申请都在审批中,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建设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也会给出相同建议。没人关心“我先签合同”的说法——双方都想在尚未建房的土地上各建一半房子。那么他们必须就如何依照《州建筑条例》实现这一点达成协议;最理想的情况是双方分担支撑结构的费用,最糟的情况是双方陷入漫长的法律诉讼。情况会完全不同,如果Toni的房子已经在建了,那么邻居必须承担退台的全部费用。


事情大概就是你说的那样发生的。只不过,从中无法推论出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你邻居(据我理解)被要求承担退台费用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开始施工时,你已经进行了地基施工。

但也有可能你是不当获胜,而你邻居在下一审中会胜诉。对判决能真正确定的是,法院确实做出了判决。


我想知道的是,为了“赢得官司”你花了多少钱?考虑到律师费和可能的法院费,你的实际节省到底是多少?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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