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承包商合作建造 - 在开工前不久提出的额外费用要求

  • Erstellt am 2021-11-15 02:22:40

HilfeHilfe

2021-11-16 09:41:27
  • #1
这块土地属于谁?如果之前有一座建筑的话,那它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拆除费用必须支付。
 

hampshire

2021-11-16 09:46:44
  • #2

我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解决的基础是控制情绪,先思考再行动,并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
对我来说,这听起来是这样:
你因为价格上涨而生气,对理由的期待没有得到满足,于是你暂停了项目。你的总承包商(GU)解读为你不想继续或不能继续,并做出了相应的反应。
这似乎表明你已经失去了目标。
 

Ysop***

2021-11-16 12:18:13
  • #3


我可以傻傻地问一句吗?既然合同已经成立,为什么报价价格不适用?
 

11ant

2021-11-16 12:22:41
  • #4
哎呀哎呀哎呀哎呀,疼疼疼疼。再多点误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

即使是默示接受报价,也已构成合同。如果报价未满足你对合同的要求,你本不应接受。但现在你接受了,从而成立了合同(没有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如果你想退出合同,理论上你应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你坚持履约再次确认了合同的存在。遗憾的是,你们双方都存在失误:未约定价格的约束期限及对成本上涨的限制,且开工时间尚不确定等等。你们双方均无权通过司法途径自动修补这些失误,必须协商解决。因此,你的暂停行为被建筑公司合理地以解除合同的提议回应。对于其已发生费用的赔偿(不包括预期利润补偿),法院一审很可能支持,并且法官甚至会称赞其公允;二审会至少维持该判决,甚至可能更有利于其。如果你的律师有一点职业道德,也会给你同样的解释并建议庭外和解。建筑公司按HOAI标准计费虽然对一个绘图助手设计来说较高,但另一方面绝对合理:你们未达成明确的不同约定,因此采用公认标准是合规的。我坚信,一名仲裁员也不会给你不同的解释。

我推测这里指的不是前一建筑物拆除费用,而仅是粗建筑分包商的取消订单费用(该分包商有权利要求赔偿其利润损失,从而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总之,非常感谢你通过介绍你的案例,激励我邀请律师为Baulotse-Hoffmann撰写一篇来宾文章,向那些漫不经心的业主说明,实际上你们已经签订了合同 :)
 

Benutzer200

2021-11-16 13:12:23
  • #5

土地的话,价格是有效的,但也可能会调整。不过由于我们不知道报价是什么样子(及其是否被接受)、可能谁要对时间上的延误负责、报价中是否约定了VOB等等,情况都有可能。

但无论如何约定了什么,如果在授予的合同范围内提供了服务,这些服务都应得到报酬。 刚刚把情况说得很好。
 

11ant

2021-11-16 13:20:06
  • #6

你的问题一点也不愚蠢。合同确实“仅仅”是合法成立了——但并不是小弗里茨(在这里显然还有楼主)所谓的“合同”,也就是合同上写着“合同”二字,然后后面跟着一堆条款,这些条款又被标注为“价格保证”或类似内容。这样一来,楼主对“合同”似乎没有生效(以期望的形式是一卷密封的羊皮纸,由骑马送信的人交付)感到不解,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却存在一个有效合同(可惜缺失了相关约定)。缺失的条款后来会由惯例替代,或者保持开放状态,直到通过补充协议修正。然而,显然没有任何前合同达成同意补充该条款,也没有将合同悬而未决(而楼主显然天真地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如此)。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楼主说“帮我设计并建造一栋xyz平方米的房子”,总承包商(GU)用一份报价回复说“我按你所知的施工描述,以价格xxxx为你设计并建造该尺寸带有ABC配置的房子”。楼主在开始设计时,默认接受了总承包商的报价。就如所述,他们两方都忽略了规定进一步事项,比如价格保证期限或上调限制。这些漏项本身并不妨碍合同的生效——双方对合同中漏洞负有共同责任。即便他们未约定解除条件,双方也已将自身置于彼此诚信的掌控中。楼主现在可以坚持“履约”,但这并不能强制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零涨价的“脱离现实”的成本增加。然而楼主向总承包商暗示了这样的态度,总承包商理所当然地提出了一个解除协议的建议(而楼主显然未认识这就是解除协议)。律师在这里显然不能一味地“强迫对方认同你的法律观点”,只能向楼主说明其现状(及自己参与现状的行为)。

价格上涨本身纯粹是由现实造成的。 如果合同没有解除,物价上涨就会自行纳入合同中,因为没有其他约定。依我作为商人的观点(非法律专业),通知变更价格等同于通知变更交易基础。楼主显然未意识到自己有三个反应选项:1)确认继续履约并接受新价格;2)表示愿意就价格进行协商;3)拒绝新价格并以交易基础变更为由退出意向(非合同本身),并向对方发出“请提出解除协议建议”的信号。总承包商显然将楼主的回应理解为第三种选项,并完全妥善地做出相应反应。楼主现在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一提议做出答复。目前楼主仍处于悬而未决的合同状态,如果总承包商不要求赔偿悬而未决期间的损失,楼主应当庆幸。现在要求楼主支付之前产生的费用,我认为完全合理且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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