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一栋带有75厘米膝墙的房子,还是建两层完整的楼房?你怎么看?

  • Erstellt am 2018-06-09 06:32:36

Knallkörper

2018-06-09 15:05:10
  • #1
我通常会始终偏好带踢脚墙的双坡屋顶,但75厘米的规定实在太低了。我们这里是1.14米,这挺不错的,足够墙边放床和其他东西。我们上面有一个桑拿房,可以在斜屋顶下舒适地坐着。

低于1米就非常不方便。
 

ypg

2018-06-09 15:18:57
  • #2
我小时候和青少年时期的房间在一栋没有 Knee Wall 的房子里。木匠在房间里隔出了高达一米的嵌入式柜子,柜子后面还有储物柜。对于 45 度的屋顶坡度,我完全不认为往更深处走有问题,比如在卧室的衣柜后面设置一个储藏室。
而且我认为,带有较低 Knee Wall 的房子看起来也更加美观。
我个人不喜欢在一面平直且高大的墙前建阳台,然后被庞大的体量所压倒。我以前有过那样的经历,再也不想有了。
 

Escroda

2018-06-09 17:09:00
  • #3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审查。城市规划者可能会借助过渡规定来辩解,这些规定引用了1998年巴伐利亚建筑条例中对完整楼层的早期定义。但依我看,这并不是一种规范的工作方式。
 

11ant

2018-06-09 18:05:13
  • #4
这样会减少法律的确定性吗?——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楼层现在都要计算在内,或者地下室和斜屋顶的住宅空间必须普遍避免站立高度?
 

Escroda

2018-06-10 20:03:18
  • #5
我觉得是的!这里从一条法律规范(BayBO)中删除了一个术语定义,期望它能被另一个法律规范(Baunutzungsverordnung)采纳。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个术语依然被继续使用。现在实践者们得去开展寻宝游戏,从建设规划转到建筑利用条例,从那里去当前的州建筑条例,再到旧的州建筑条例,最后又回到建设规划。……正是这些问题每个相关人员都按自己的理解来解释,结果最终只能诉诸法院,只因为法规制定者没有认真做好他们的功课。抱歉,我跑题了。这里可能不重要,因为规划制定者无论如何都基于旧的完全楼层定义,这里允许两个完全楼层,无论是否有斜面,且尺寸不会产生值得讨论的阁楼空间。
 

11ant

2018-06-10 22:55:06
  • #6

意思是:“废止”的只是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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