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管理局会怎么说?

  • Erstellt am 2020-01-25 01:03:16

RaBa2020

2020-01-25 14:32:23
  • #1

我有不同看法:
根据定义(参见《建筑使用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句),停车位和车库/有顶停车位(《建筑使用条例》第12条)不属于附属设施。在符合所述条件的情况下,附属设施可以包括例如:小型动物饲养设施和设备、花园凉亭、工具棚、温室、堆肥设施、垃圾桶站点、桑拿、儿童游乐场、游泳池、热电联产装置、移动通信基站、公交车站等。
 

kbt09

2020-01-25 17:22:56
  • #2
完全正确,它们不属于附属设施。但在我看来,旧的第19条仅排除了除了第2至13条所列附属设施之外的设施,即停车位和车库不被排除在地面积数的计算之外。

1977年《建筑使用条例》
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
第2至13条所列的设施外,还允许设立从属于主要用途且服务于所在建设用地或建设区土地使用目的的附属设施和设备,且不违反其特性。

以及
第19条规定
允许的建筑面积不计算第14条所指附属设施的面积。同样适用于阳台、封闭阳台、露台以及根据地方法律在建筑限制线或间距范围内允许或可能被允许的建筑设施。

因此,露台并非自动从地面积数的计算中排除。
 

RaBa2020

2020-01-25 20:04:23
  • #3

您看!问题出在哪里?
基底面积系数 (I) = 主建筑!-
基底面积系数 (II) = 主建筑 + 平台 + 自行车棚(器具)+ 车道面积(如果不是“透水”材料)++!
狗屋 + >1平方米的也必须包含或计入基底面积系数 (II)
 

kbt09

2020-01-25 20:06:51
  • #4
嗯,地基面积比例(II)可能被超出了。。见
 

RaBa2020

2020-01-25 20:12:04
  • #5

正确。这就是建筑基底面积比率II的含义。
但是这里建筑基底面积比率II并不起作用。
 

Scout

2020-01-25 20:15:31
  • #6

那时候地狱天使帮派似乎和建设局局长有点私情,因此他们差点就阻止了“露天商业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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