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a2020
2020-01-25 14:32:23
- #1
我不同意,因为在第14条中提到了第2至13条中所列的“设施”。附属设施随后在第14条中引入,我认为只有那里提到的设施在第19条中被排除。
我有不同看法:
根据定义(参见《建筑使用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句),停车位和车库/有顶停车位(《建筑使用条例》第12条)不属于附属设施。在符合所述条件的情况下,附属设施可以包括例如:小型动物饲养设施和设备、花园凉亭、工具棚、温室、堆肥设施、垃圾桶站点、桑拿、儿童游乐场、游泳池、热电联产装置、移动通信基站、公交车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