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购买房屋:是买带有地役权的还是不带的?

  • Erstellt am 2017-08-16 16:25:48

ypg

2017-08-18 10:19:28
  • #1




不!合同绝对是你问题的重点。你一开始写说土地属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后来又写卖家是私人。你指的是房子的所有者吗?

正常情况下(我们也有一个地役权土地),地役权土地的所有者必须参与销售,他们可能有发言权。还要看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果我是你,在考虑这些之前一定要先看看合同。合同期满后情况如何?是否真的有购买选择权?土地属于国家或教会的话通常不允许这样……房子的所有者知道这个地役权土地“快”到期的糟糕情况。所以他可能会通过情感上绑住你,向你提供关于土地的错误信息,后来——哎呀……——在公证处或银行面前被揭穿。



这暂时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你是承租人。承租人也有权利。



问题是到那时房子状况如何?房子到了一定年限也会产生更多的翻新和现代化费用。你是真要把钱存起来买地,还是用这些钱来维护房子的价值?



当然你还会有房子。合同到期了不会因为这样就没收你的房子。
 

Caspar2020

2017-08-18 10:54:08
  • #2


不;这有明确规定。地租出让方通常必须支付给你房产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二,前提是双方事先没有另行协议续约事宜,或者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Caspar2020

2017-08-18 10:58:27
  • #3
通常情况下,通常会为你提供延期。但与到目前为止的合同相比,价格通常会“高得离谱”。

还有一种常见做法是,不是固定的年租金,而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或类似的指标来调整租金。

无论如何,应该及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沟通后续安排。因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
 

ypg

2017-08-18 11:42:55
  • #4


你这是从哪里得到的???
 

Caspar2020

2017-08-18 12:37:49
  • #5


不动产租赁权法(Erbbaurechtsgesetz - ErbbauRG)
第27条

(1) 如果不动产租赁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土地所有者应向拥有该租赁权者支付建筑物的赔偿金。作为不动产租赁权的内容,可以约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赔偿的排除事项。
(2) 如果不动产租赁权是为了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则赔偿金不得低于建筑物在租赁权到期时的普通价值的三分之二。土地所有者不得以存在不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3) 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在租赁权届满前,将租赁权延长至建筑物的预计使用期限,从而免除赔偿义务;如果租赁权人拒绝延长,赔偿权利即告终止。不动产租赁权可以多次延长以避免赔偿义务。
(4) 在赔偿到期前,赔偿权不得转让。

---
通常为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二,且往往在合同中对后续处理有规定,但并非总是如此。
 

Daniel-Sp

2017-08-18 12:45:24
  • #6
我从未完全理解过这点!
第一部分:作为地役权的内容,可以就赔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排除达成协议。
第二部分:如果地役权是为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则赔偿金额至少应为普通价值的三分之二……

谁来决定是否属于经济困难群体,如果不是,赔偿是否仍然可以通过合同予以排除?
因此需要审查合同中具体规定了什么!
丹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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