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na
2019-01-16 18:11:41
- #1
大家好。
应该尽早处理这些问题,因此我现在正在做这件事,但遇到了一些陷阱。有没有人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很期待大家的意见:
情况:一对夫妻共同买房并居住在里面。婚姻最终没有孩子。夫妻双方在柏林遗嘱中互相指定为唯一继承人,没有指定最终继承人(或者有条款规定,最后去世的配偶可以自由处理遗产,包括自行决定最终继承人)。
到这里为止一切顺利。
但情况并不那么简单,因为当其中一方去世时,房子并不完全归生存的配偶所有。亡者的父母至少享有法定的 Pflichtteil,即两位父母合计25%的份额(如果双方都在世)。如果与仍住在房子里的儿媳或女婿关系不佳,岳父母可能会要求、起诉甚至通过强制分割拍卖来追偿 Pflichtteil。
为防止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要么通过延期申请试图延后支付,但我觉得这很不确定。
另一种可能是,通过在双方配偶生前登记互惠的用益权(Nießbrauchsrecht),将 Pflichtteil 的价值压低到足以使追偿不再带来重大经济困难的程度。
用益权的价值依赖于寿命和房产的年收益(5%),比如房产价值 20 万欧元,权利人的年龄在30-50岁之间,则为 10,000 欧元 × 15(表格中假设的剩余使用年限)根据《法院与公证费用法》第52条计,合计 15 万欧元。
这样一来,在强制拍卖中,房产只值 5 万欧元。
其中只有 2.5 万欧元属于遗产(因为夫妻各占一半产权),25%的 Pflichtteil 也就只有微不足道的 6250 欧元,是两位父母合计应得的金额。
由于继承发生在用益权登记之后(通常很久),用益权排名更高,并且在有 Pflichtteil 权利人的强制拍卖中不会失效。
即使排名较低(比如由于生存配偶破产,银行追缴剩余债务),生存配偶至少还有权获得每月补偿年金。据我所查,这些情况就是这样。
但我特别不太理解最后一点。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登记了用益权,即使破产,也能保证居住权和财务权利,比如租金收益,对银行有保障,或者能获得补偿年金?不过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你们的房子发生继承,或者是“没有孩子,但父母也不应继承”的情况会怎样?
一切都是考虑到生存配偶得到保障,不会因过高的金钱要求而破产(比如,如果父母中有依赖社会救助的,那么救助机构也会来讨债),也不会流落街头?
应该尽早处理这些问题,因此我现在正在做这件事,但遇到了一些陷阱。有没有人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很期待大家的意见:
情况:一对夫妻共同买房并居住在里面。婚姻最终没有孩子。夫妻双方在柏林遗嘱中互相指定为唯一继承人,没有指定最终继承人(或者有条款规定,最后去世的配偶可以自由处理遗产,包括自行决定最终继承人)。
到这里为止一切顺利。
但情况并不那么简单,因为当其中一方去世时,房子并不完全归生存的配偶所有。亡者的父母至少享有法定的 Pflichtteil,即两位父母合计25%的份额(如果双方都在世)。如果与仍住在房子里的儿媳或女婿关系不佳,岳父母可能会要求、起诉甚至通过强制分割拍卖来追偿 Pflichtteil。
为防止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要么通过延期申请试图延后支付,但我觉得这很不确定。
另一种可能是,通过在双方配偶生前登记互惠的用益权(Nießbrauchsrecht),将 Pflichtteil 的价值压低到足以使追偿不再带来重大经济困难的程度。
用益权的价值依赖于寿命和房产的年收益(5%),比如房产价值 20 万欧元,权利人的年龄在30-50岁之间,则为 10,000 欧元 × 15(表格中假设的剩余使用年限)根据《法院与公证费用法》第52条计,合计 15 万欧元。
这样一来,在强制拍卖中,房产只值 5 万欧元。
其中只有 2.5 万欧元属于遗产(因为夫妻各占一半产权),25%的 Pflichtteil 也就只有微不足道的 6250 欧元,是两位父母合计应得的金额。
由于继承发生在用益权登记之后(通常很久),用益权排名更高,并且在有 Pflichtteil 权利人的强制拍卖中不会失效。
即使排名较低(比如由于生存配偶破产,银行追缴剩余债务),生存配偶至少还有权获得每月补偿年金。据我所查,这些情况就是这样。
但我特别不太理解最后一点。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登记了用益权,即使破产,也能保证居住权和财务权利,比如租金收益,对银行有保障,或者能获得补偿年金?不过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你们的房子发生继承,或者是“没有孩子,但父母也不应继承”的情况会怎样?
一切都是考虑到生存配偶得到保障,不会因过高的金钱要求而破产(比如,如果父母中有依赖社会救助的,那么救助机构也会来讨债),也不会流落街头?